本报讯(记者杨昌平)王先生到一家酒店的洗浴中心洗浴时,存在保管箱的贵重物品被盗,损失4万余元。案发后,曾担任该酒店服务员的作案人员被抓获。王先生近日在大兴法院起诉该酒店,要求赔偿被盗物品,但该酒店声称作案服务员已离职,其已尽到保管义务,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王先生说,2011年11月6日,他与朋友到这家酒店的洗浴中心洗浴,进去前按酒店的要求,将随身物品存放在保管箱里。下午两点,他洗浴出来之后,发现保管箱被人打开,随身携带的物品都已经被盗。王先生认为,他在被告处消费,被告应当履行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合同附随义务,因此该酒店应赔偿全部损失4.3万余元。
而酒店方面则辩解说,盗窃犯已经承认盗窃物品,并经刑事审判判刑,判决书中载明可以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发还王先生。盗窃犯虽然曾经是酒店的员工,但作案时已经离职。此外,该酒店认为自己经营的洗浴中心是洗浴服务,衣物存放是附随义务,客人来消费时,员工都会提示贵重的物品存放在前台,因此该酒店已尽到安保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大兴法院当庭未对此案作出判决。 J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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