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许多清)倒车时不慎将自己的亲生儿子轧死,张某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遭到拒赔,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通州法院近日一审宣判,认为保险公司未就相应免责条款向原告进行明确说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10万元。
去年4月,张某在倒车时,不慎将儿子小西(化名)碾轧受伤。小西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称,事后,他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于是,张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机动车保险相关约定赔偿其损失10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对张某投保事实和出险事实都认可,同时对张某的遭遇也表示极大同情。保险公司代理人称,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该起事故的赔付责任。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所称的被保险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负有就免责条款向张某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确认,因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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