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盗窃电力案件已于近日审结,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文杰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现年68岁的刘文杰,独自一人居住在博南镇老街社区,曾因多次盗窃生活用电,被永平县公安局处以刑事拘留。但刘文杰不知悔改,仍将家中生活用电电线搭在供电设施上窃取电力,永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现后多次制止其窃电行为,刘文杰却一意孤行,屡教不改。经供电公司核算,截止2012年4月,刘文杰共盗窃用电10921千瓦时,总价值人民币5275元。4月10日,县公安局民警会同供电公司工作人员一同前往刘文杰家中调查其盗窃用电这一事实。见民警到家中调查情况,刘文杰情绪激动,拒绝配合调查。经民警长达一个多小时的劝说,刘文杰仍然拒不配合调查,并挥舞着镰刀将民警砍伤。
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文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国家电力,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另外,在公安机关民警执行公务时,刘文杰采取威胁及暴力手段,阻碍民警执行公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永平县检察院 杨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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