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先后判处9年及7年 终审昨出新结果
秀水原老总终审改判4年
本报讯(记者洪雪) 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汪自力被控受贿、售假一案,在经历了3年的一审、二审、重审后,昨天有了最新结果。市二中院终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此前,汪自力曾被朝阳法院先后判处有期徒刑9年和7年。
汪自力2005年12月至2009年任秀水总经理,后离职。2009年12月21日,他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拘。2010年12月,汪自力被公诉到朝阳法院。
检方指控,汪自力和时任秀水市场保卫部经理的祖绍中,利用职务便利向秀水街市场的商户索取钱财,为商户谋取利益。从2007年到2009年,两人共向商户索取好处费约30万元。
此外检方还指控,汪自力和祖绍中伙同商户杨昌君(已判决)售假,并共同分成,认为汪、祖二人属售假未遂。但汪自力对检方的指控始终予以否认,他称自己是因举报秀水市场售假而遭打击报复的。汪自力的辩护律师也一直为其做无罪辩护,认为检方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1年10月,朝阳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项罪名,判处汪自力有期徒刑9年,祖绍中有期徒刑5年半。后汪自力和祖绍中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2011年12月,二中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朝阳法院重审后认定,汪自力和祖绍中的行为依然分别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获刑7年和4年。重审宣判后,汪自力依然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无罪。
终审判决
罪名维持不变刑期改为4年
昨天二中院终审宣判,认定汪自力和祖绍中依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汪自力受贿数额有误,改判汪自力有期徒刑4年,罚金1万元。
鉴于祖绍中家属在二审期间退赔并缴纳罚金,轻判为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
宣判后,汪自力的辩护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云清称,他目前并不知道汪自力是否上诉,但汪自力曾向他坚决表态,“判一天都不服气,会坚持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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