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2012年11月20日17:29
来源:国家粮食局
原标题 [关于做好2012年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黑龙江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落实粮油加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贯彻推进主食产业化增强口粮供应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实施主食产业化示范工程,完善应急供应服务体系,服务宏观调控保供稳价工作需要,及时掌握粮油加工业生产运行状况,健全全国粮油加工业统计监测体系,提高加工业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有关粮油加工业统计的规定,现将2012年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扩大全社会统计覆盖面
粮油加工业统计是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研究制定玉米、大豆、稻谷、小麦加工等产业政策措施,服务宏观调控保供稳价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全社会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部署加工统计工作,加强粮油加工业基层统计队伍建设,强化县级加工统计管理人员和大型加工企业统计员培训工作,落实年报、半年报和专项调查统计保障措施,配置网络直报所需的硬件设施,提高加工企业网上直报率,要求具备上网条件的企业直接填报数据。
扩大全社会粮油加工统计覆盖面,着力抓好加工企业统计报表上报率。针对目前获得质检部门生产许可证的粮油加工企业数量远大于粮油加工统计年报企业数量的情况,我局拟于2013年开展一次全国粮油加工企业摸底调查,全面摸清加工企业数量和行业基本现状。加强与质检、商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通过查询所在地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库、外资企业核准数据库等获得粮油加工企业名单,确保辖区内粮油加工企业全部纳入统计范围。
重点要做好以下加工企业的数据采集和填报工作:一是主食产业化生产企业、粮油应急加工企业、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二是外资粮油加工企业;三是玉米深加工企业、酒精酿造企业、大豆及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油茶产业重点企业;四是承担油菜籽托市收购加工及具备稻谷、小麦政策性粮食竞买资格的加工企业,确保享受政策性支持企业和大型粮油加工企业全部纳入到粮油加工统计体系,承担其相应义务。
二、加大集中培训和数据汇编分析工作力度,提高数据质量
各省(区、市)粮食局要加强加工统计填报集中培训工作,依据统计指标等修订新要求,积极组织市县粮食局和重点企业开展加工统计指标和报送软件的集中培训,正确理解指标含义;切实严格工作规范,重视对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和数据的审核工作,提升责任意识和数据质量,尤其要对产能、产量、出品率、产能利用率、原料消耗量、单位产值、单位能耗等关键指标数据认真审核,对异常数据和明显错误数据要及时退回重报并限期修正;对重点企业要加强加工统计台账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避免错报、漏报、重复填报;要及时组织召开数据集中审核汇编,对各类数据做全面的对比、检查和核实,将数据审核的重心下移到基层企业和市县级管理部门,夯实基础,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各省(区、市)粮食局要撰写粮油加工业统计分析报告,加强数据分析和应用,提高统计数据分析能力、形势分析能力,做到图文并茂,数据详实,对本地区发展现状及新情况分析透彻。各地汇总上报的统计数据、分析报告需与调控部门“供需平衡调查”等相关数据相衔接,与统计等部门、相关协会加强数据衔接,并经本单位主管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请各地对做好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粮油加工网络直报系统”的使用和数据逻辑校验关系等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做好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
(一)统计对象
统计对象为各类以粮食、油料和成品粮为原料、进行加工工业生产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的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单位。统计范围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主食加工企业、大豆食品加工企业。
(二)统计分工
实行“在地统计”原则,各统计对象(包括中央企业的直属及控股加工企业)应向县级或以上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报表,数据经汇总后上报市级、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各省(区、市)粮食局要督促辖区内粮油加工产品年产量达到1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粮油加工企业或集团公司报送《加工企业集团合并报表》(格式同GL19表,详见附件),连同各下属成员企业(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单独报表直接报送本省(区、市)粮食局,由省级粮食局核查盖章后,随本省(区、市)统计年报汇编材料一并报我局;集团企业的合并报表与下属企业单独报表数据须相符一致。
中央企业要督促下属及控股的全部粮油加工企业及时填报《粮油加工企业统计年报表》,向我局提供下属粮油加工企业名单汇总表,并对全部数据进行汇总后向我局报送分析报告。
外资粮油加工集团企业要督促下属及控股粮油加工企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粮食局报送《粮油加工企业统计年报表》,并向我局提供下属粮油加工企业名单汇总表。
(三)统计数据填报
粮油加工业统计实行网上填报,直接登录我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粮油加工业统计网络直报系统”,链接进入填报页面。其中“企业填报子系统”在原有基础上正在修改升级,将进一步简化操作,增加必填指标提示,完善企业数据指标逻辑校验汇总审核和汇编分析、查询等功能,将于2012年11月底前正式上线。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12月底前须及时通知辖区内粮油加工企业,并告知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加工企业要对其基本信息情况进行全面填报并确认。
(四)统计指标修订
1.“设计生产能力”增加“日产馒头”、“日产方便米饭”、“日产方便米粥”、“日产杂粮主食”、“日加工大豆(豆制品)”5项指标。
2.“粮食食品产量”增加“馒头”、“方便米饭”、“方便米粥”、“杂粮主食”4项指标。
3.“各类产品实际生产量”增加“大豆食品”,其中:“传统豆制品、豆粉、其他豆制品”3项。
4.“主要原料年消耗情况”中原料品种细分增加“制粉用小麦”、“饲料用小麦”、“工业用玉米”、“饲用玉米”、“大米”、“小麦粉”、“大豆(油用)”、“大豆(食品)”8项指标;“主要原料年消耗”中增加所有原料的“平均采购价格”1项指标;删除主要原料期末库存1项指标(共9种原料)。
5.新增“大米、小麦粉、大豆油、菜籽油、淀粉糖、馒头、挂面、方便米饭”8种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吨产品利润。
6.“主要经济指标”中增加“主营业务成本”、“其中:中央投资补助”、“其中:地方投资补助”、“当年用于节能减排支出”4项指标。
7.“企业概况”中增加“放心粮油示范工程企业”、“政府早餐工程企业”、“主食加工厨房”、“品牌情况”、“研发中心”5项指标。
8.“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将“集体企业(120)”调整修改为“国有控股企业(140)”。
9.“许可证情况”增加“米、面主食品”、“速冻食品”、“豆制品”3项,删除“挂面”、“方便食品(方便面)”2项。
10.半年报指标修改与年报统计保持一致:一是粮食食品产量细分增加“馒头”、“其他面制品”、“面制品小计”、“方便米饭”、“方便米粥”、“其他米制品”、“米制品小计”、“杂粮主食”8项指标,二是经济技术指标删除“出口交货值”、“资产总计”、“负债合计”3项指标,三是经济技术指标增加“主营业务成本”1项指标,四是删除“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油菜籽”5种原料的期末库存。
(五)统计时间和报送要求
1.统计时间要求。
(1)年报统计截止时点为2012年12月31日。请各粮油加工业企业于2013年1月15日前将《粮油加工企业统计年报表》(附件1)报所在地县级或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2013年2月15日前,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数据审核及提交工作。2013年3月15日前,各省级粮食局及央企须将汇总数据(汇总表见附件2)及分析报告通过“国家粮食局纵向网”报送至我局发展司综合处。
(2)半年报统计截止时点为2013年6月31日。日处理粮油原料400吨以上(含400吨)的粮油加工重点企业,在2013年7月15日前填报《重点粮油加工业企业生产情况上半年报表》(见附件3)。
2.报送要求。各单位报送的年报、半年报统计材料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正式文件并附统计分析报告、数据汇总报表及汇编审核说明、集团企业名单及和报表及其电子文本。
3.其他要求。请各单位在召开“集中培训会”、“数据审核集中汇编会”后5日内将会议简报书面报送我局发展司。请重点省和粮油加工业重点联系企业加强粮油加工业季度生产运行情况分析,每个季度后15日内报有关分析材料。
联系单位:流通与科技发展司综合处
联 系 人:夏丹萍,温朝晖,谭本刚
联系电话:010-63906837,63906903,63906972
传真:010-63906932(传真)
电子邮件:fzzh@chinagrain.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
邮编:100038
粮油加工业统计网络直报系统技术支持:中华粮网
联 系 人:张宝娟、张永飞
联系电话:0371-68085236/5221
附件:(全部下载)
1.粮油加工企业统计年报表(GL 19表)
2-1.粮油加工业企业单位数与生产能力年度汇总表(GL 19-1)
2-2.粮油加工业主要经济指标年度汇总表(GL 19-2)
2-3.粮油加工业主要产品生产量、原料消耗、库存年度汇总表(GL 19-3)
2-4.粮油加工业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原料基地、仓储设施及研究开发投入年度汇总表(GL 19-4)
2-5.粮油加工业企业单位数与生产能力、副产品产量年度汇总表(GL 19-5)
2-6.粮油加工业停产企业单位数与停产能力年度汇总表(GL 19-6)
3.粮油加工重点企业生产情况半年报表(GL 20表)
4.粮油加工业统计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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