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流浪乞讨人员管理意见 流浪儿可获安置
2012年11月21日06:11
来源:南方都市报
原标题 [流浪儿找不到家可获安置及户籍]
南都讯 据《安徽日报》报道日前,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就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出台《意见》,提出到2015年,该省基本建立起以省、市、县三级救助管理机构和乡镇(街道)、社区救助网点为平台的网格化体系,全面提升救助管理水平,努力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有条件的乡镇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设立救助服务点,繁华地段、重点街区路段、车站码头等设立救助引导标识,方便流浪乞讨人员求助。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无偿提供生活、医疗、返乡等救助服务。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医疗机构应按照“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及时采取急救措施,诊疗、用药范围原则上参照现行安徽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执行,并按困难群体医疗费用减免优惠政策给予一定减免优惠。积极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回归安置,对2年以上查找不到家庭住址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县级以上公办社会(儿童)福利机构予以安置,并给予办理户籍手续。加强流浪乞讨现象的源头预防和治理,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落实社会保障、扶贫开发、就业扶持等政策,强化政府、家庭、社会共同责任,从源头上减少流浪乞讨行为。
《意见》要求建立完善救助资金保障制度,县级以上政府要将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年救助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救助任务重、安排经费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实行首接负责制,各有关部门执行公务时发现或接到群众反映有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在第一时间按规定实施救助。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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