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虞城11月21日电(记者吴扬 侯伟胜)针对有媒报道称,河南虞城县公安局释放凶案犯罪嫌疑人引发受害人不满一事,当地警方近日书面回应记者称,释放凶案犯罪嫌疑人是因为已过追诉期。
案情回放:18年前的一场凶杀案
据报道,1994年10月1日,河南省虞城县界沟镇杨店村委会司庄村发生一起特大凶杀案,造成一死两伤的惨剧。凶手用铁叉将同村村民司学林扎死,司玉荣扎成重伤,司杨氏扎成轻伤。虞城县警方在案发后下发的协查通报显示,此案凶手系本村村民司胜利、司学敏。
案件发生后,因凶手手段残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虞城县公安局曾成立专案组全力破案。但案件一直没有太大进展,犯罪嫌疑人司胜利、司学敏兄弟长期逍遥法外。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11年八九月间,在警方的“清网行动”中,犯罪嫌疑人司胜利、司学敏兄弟相继在新疆玛纳斯县、克拉玛依市被当地警方抓获。
凶手最终落网,算是了却了受害人家属一桩心事18年的等待,终于等到可以将凶手绳之于法的这一天。让受害人家属意外的是,凶案犯罪嫌疑人之一司学敏却在今年的6月,被虞城县公安局释放了。
凶案犯罪嫌疑人之一司学敏被释放引起受害人家属强烈不满,并指责虞城县公安局徇情枉法。
虞城公安局书面回应:已过追诉期
好不容易抓到的凶案犯罪嫌疑人,虞城县警方为何又将其释放呢?
虞城县公安局在给记者的书面“情况说明”中如是解释:“案发后,因犯罪嫌疑人司学敏、司胜利均在逃,我局当时以涉嫌故意杀人对司胜利、司学敏二人办理刑事拘留手续,并于1994年上网追逃。犯罪嫌疑人司胜利于2011年8月被新疆玛纳斯县公安局设卡时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司学敏于2011年9月份被新疆克拉玛依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二人被虞城县公安局带回。经侦察证实司胜利一人用铁叉扎死司学林、扎伤司晓典;司学敏将司杨氏扎伤。二人分别实施伤害行为过程中事前、事中均未见面,无共同意思表示。....。.犯罪嫌疑人司学敏于2011年10月13日以涉嫌伤害致死罪提请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于当月20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需继续侦察为由退回我局补充侦察,我局于2011年10月21日将犯罪嫌疑人司学敏变更为监视居住。”
据“情况说明”,虞城县检察院将此案退回虞城县公安局要求补充侦察后,警方没有按照检察院的要求补充侦察资料继续以涉嫌伤害致死罪要求检方批捕司学敏,而是将司学敏涉嫌犯罪等级降低。将司学敏原定涉嫌伤害致死罪降格为涉嫌故意伤害(轻伤)罪后,再次将司学敏刑事拘留,并以司学敏涉嫌故意伤害(轻伤)罪向检察院提请逮捕。
警方的书面回复称,2012年3月5日,虞城县公安局以司学敏涉嫌故意伤害{轻伤)罪向虞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超过追诉时效期为由不再接卷。后虞城县政法委组织虞城县人民法院、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虞城县公安局、虞城县司法局召开联席会集体研究,虞城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均认为犯罪嫌疑人司学敏对司学林死亡、司晓典轻伤一事不负刑事责任,所以虞城县公安局于2012年6月15日将司学敏涉嫌故意伤害(轻伤)一案撤案,并释放犯罪嫌疑人司学敏。
虞城警方解释说,司学敏故意伤害司杨氏一事从犯罪构成上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与司胜利对司学林死亡及司晓典被伤害一事无共同故意也未实施共同行为,不应负责任。司杨氏的伤情构成轻伤,但因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故不应对司学敏伤害司杨氏一案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工作人员对记者说,之所以认定司学敏与司胜利没有构成共同犯罪也是根据受害人及家属的陈述认定的。
受害人家属:不接受警方说法
但是,对于警方称司学敏在实施伤害行为过程中事前、事中均未与司胜利见面的说法,受害人家属表示不满。
受害人家属司文化告诉记者:“1994年10月1日下午,我已出嫁的妹妹(司玉容)回来走亲戚,与邻居司胜利的母亲发生口角,争吵。我父亲(司学林)劝我妹妹回家。可就在离我家十几米的地方,司学敏、司胜利兄弟二人各持铁叉赶到,不容我家人说话,司胜利就用铁叉猛刺我妹妹一下,刺中我妹前胸乳房处,我妹妹当场就昏迷了过去。”
“当时,我父亲(司学林)看到此情景后,愤怒地对司胜利说:"你跟我有仇有气,为啥要扎我闺女?"司胜利不容我父亲多说话,又用铁叉向我父亲前胸刺去,因刺中要害,我父亲当场就死亡了。”
“我母亲(司杨氏)从家里出来,看到我妹妹与父亲被刺倒在地万分痛苦,着急。就在此时,司学敏用铁叉刺中了我母亲右前臂,此手至今残废。2011年11月28日,虞城县公安局对受害人司杨氏的鉴定结论是:右前臂陈旧性锐器伤(疤痕长约8.5CM),右手腕部功能障碍。”
“当时围观村民无一人敢上前,司学敏、司胜利兄弟二人各持铁叉叫喊"来一个杀一个,来俩个杀俩个"。”
虽然已经过去了18年,司文化谈起此事仍难掩悲愤。司文化对记者说,司学敏和司胜利是亲兄弟,两家争吵也是因司学敏而起。司学敏的亲弟弟司胜利将司学林扎死、司晓典扎伤,司学敏将司杨氏扎伤,之后,两人共同潜逃。现在警方竟然说司学敏只是扎伤了司杨氏,是独立犯罪,与凶杀案无关,令人难以置信。
多位法律界人士质疑虞城警方
对于虞城县警方的解释,河南省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不解甚至质疑。
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邹怀玉律师指出,从家属陈述的情况及警方提供的资料、以及司学敏与司胜利亲兄弟的关系来看,两人应对这起一死两伤凶杀案共同负责,都应受到《刑法》的惩罚。但虞城县公安局却借虞城县检察院退卷要求补充侦察之机,将司学敏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降格为故意伤害(轻伤)罪移交检察院公诉。虞城县公安局这样做有避重就轻之嫌,不排除其偷懒或徇私情的可能。
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崔伟龙律师指出,此案问题的关键是,这是一起凶杀案,且作案手段惨忍,作案后凶手又潜逃多年。作为凶案中的两个犯罪嫌疑人尽管实施犯罪的轻重有所不同,却是共同施实了凶杀犯罪行为。司学敏、司胜利两人在施实犯罪过程中实际上是相互配合关系。否则的话,先实施犯罪的人就有可能被当场抓获。因此,不能仅以其中一犯罪嫌疑人仅将一受害人打成轻伤或无伤就免受法律制裁。
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郑玉玲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相关法规,“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案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就已介入侦查并下发了“协查通报”,已经证明了当地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所以对于此案嫌疑人司学敏追诉时,就不应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河南大公律师事务所刘律师对此案分析说:“按照虞城警方的说法,既然1994年已对嫌疑人办理了故意杀人刑拘手续。而嫌疑人一直在外潜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相关法规规定,嫌疑人司学敏属于"逃避侦查",也就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王姓教授说:“虞城县警方对此案嫌疑人司学敏的追诉期已过说法,在法律上是很难成立的。该教授指出:早在199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复如下:“刑法第七十七条有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规定,既适用于已经执行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也适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批准)采取强制措施后,由于犯罪分子逃避而无法执行,以及犯罪分子在逃,经决定(批准)逮捕并发布通缉令后拒不到案的。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上述情况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追诉。”
郑州某军事学院律师事务所仵蛟龙律师指出,古罗马法学家贝卡利亚说:“刑法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意思是指,刑法的力量不在于法律条文制定的多么严厉,而在于犯罪者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现在虞城县公安局将一潜逃18年的凶案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后,又将其放掉,有违我国《刑法》有关追述期的规定。虞城警方这么做,不仅仅是对受害人家属的不公,也是对犯罪分子本人的放纵,更是对犯罪行为的放纵,让人不得其解。
作者:吴扬 侯伟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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