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报讯(记者 赵强) 公交车进站后突然启动,站在下车门旁边的李女士没站稳,摔到车外,腰椎体被摔骨折。昨天,河南商报记者从巩义市法院获悉,巩义市公交公司被判赔偿李女士各项费用58329.48元。
2011年1月30日上午10时许,巩义市民李女士坐11路公交车回家,快行至电影公司站时,李女士为方便下一站下车,提前来到下车门附近。这时,公交车在关车门的同时突然启动,李女士没站稳摔下了车,当场昏迷。
公交司机立即打了120把李女士送到医院,并垫付部分医药费。经医院诊断,李女士腰椎体压缩骨折。此后,公交公司认为,李女士对事故也有一定责任,拒绝再支付其他费用。
李女士把巩义市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91069.3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而公交公司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事故是因李女士自身健康原因,或她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应对李女士的损害负全部责任。
巩义市法院判处巩义市公交公司赔偿李女士各项费用共计58329.48元
主审法官说,公交车作为公共运输工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驾驶员应充分保护乘客的安全。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公交车监控录像的保存制度,以便防范和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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