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11月22日讯(记者崔如坤 通讯员吴延民)2008年,牡丹区男子王某醉酒后,竟翻墙跳入同村一户人家,莫名放火将人家房屋、家具等财物烧毁,得知事情严重的他选择逃亡,2011年11月份王某投案自首。近日,菏泽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王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原来,2008年9月5日晚上10点左右,牡丹区沙土镇某村,醉酒后的王某翻墙跳入同村近邻王某某家,将王某某家堂屋内一辆摩托车点燃引起大火,很快王某某家的家具、房屋等财物陷入火海,化成灰烬,后经评估财产价值损失共计两万元。
案发后,得知事情严重的王某选择逃亡。不过,其家人很快赔偿了王某某家的经济损失。办案民警通过其家人做王某思想工作,了解相关政策法律的王某,认为一直逃亡下去不是办法,便于去年11月份到公安机关投案。据王某交代,他也不清楚为啥醉酒后将王某某家烧毁,而且对烧毁王某某家的行为没有一点印象,酒醒后才知道自己的荒唐行为。
近日,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法院认为,王某采用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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