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制定《农村饮用水管理办法》
本报讯(记者王雪)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严禁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昨天,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农村饮用水管理办法》
为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办法》明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放工业废水,堆放、倾倒、填埋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办法》还对相关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违反农村供水发展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有违法所得将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将面临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供水管道连接,将面临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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