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杨傲多
备受关注的四川成都市彭州通济镇“天价乌木”案今天下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通济镇村民吴高亮、吴高惠诉称,今年2月,原告在自家承包地偶然发现一批乌木。原告雇佣挖掘机挖掘出7根乌木,正当原告准备将乌木吊起进行清理时,当地派出所人员赶到,口头告知原告挖掘属于私挖滥掘。通济镇政府要求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听候处理,随后将该批乌木运到镇客运中心封闭保存并在外面木桩上贴上了《国有资产管理登记表》。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挖掘起诉人承包田内的乌木,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六十一条,行政强制法第四条、《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第八条等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非法的行政行为。在被告强行挖掘并扣押二起诉人承包地中7根乌木的具体行政行为中,被告并未出具任何相关的行政决定书,对扣押的乌木也没有向原告出具扣押清单,违反了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该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明显违法。因此,原告要求确认被告通济镇政府从其承包地中运走并扣押7根乌木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通济镇政府辩称,7根乌木均由政府相关部门在河道中挖掘出土。2月9日23时许,被告和通济镇派出所均接到了群众举报,相关人员到现场发现,麻柳河通济镇十七组河段的河道中间被挖出了一个大坑,坑中直立了一根乌木,采挖人员和机具均已不在现场。2月10日,被告向相关职能部门作了汇报,彭州文物管理所提出了保护性挖掘的建议。后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当地村民监督小组的监督下,在河道内挖掘出了该批乌木。同时,被告称没有扣押乌木,挖掘乌木并予以保管、保护的行为,是事实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当日休庭,将择期继续开庭审理。
本报成都11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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