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唐梦 通讯员/孙楠)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酱油门”事件有了结果,原告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天”)诉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威极”)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昨日上午在佛山中院一审宣判,威极赔偿海天655万元。
同时,法院还判决威极立即停止在户外广告牌及企业厂牌上突出使用“威极”二字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威极”字号的企业名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字号变更手续;并要求在《南方日报》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起因:公众猜测海天与威极有关联
5月22日,高明区政府向社会公布“某大型调味品公司”使用工业盐代替食用盐生产酱油,随即引起舆论关注,“酱油门”事件就此发酵。5月23日,高明区政府紧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该“某大型调味公司”为威极公司,但社会舆论仍纷纷猜测海天与威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5月30日,海天认为威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已对其造成严重损害,遂向佛山中院提起诉讼。佛山中院于6月6日正式受理本案,并经两次公开审理后,于昨日作出一审宣判。
原告:两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海天起诉认为,威极为了误导公众,在经营活动中公开宣称其与海天具有某种关联关系。尤其“酱油门”事件曝光后,威极的员工竟大方地向媒体记者承认威极“是海天酱油的生产商”,然而庭审中,威极公司对此否认。
对此法院认为,经法院于今年10月10日依职权到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高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海天公司与威极公司的董事、投资人、股东等工商登记资料信息,该工商登记资料中未显示海天与威极有关联关系。
另外,今年5月29日,高明区人民政府向中国证监会出具证明:无证据证明威极及其产品与海天有任何关联关系。庭审中,海天公司与威极公司均否认其双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判决
被告在广告牌和厂牌上 使用“威极”构成商标侵权
海天认为,威极公司在其广告牌、企业厂牌上使用“威极”二字是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威极公司辩称广告牌上使用“威极”二字仅为表明其企业字号,且该广告牌仅用于指路,而非具有广告性质的广告牌。
法院认为,威极公司在其广告牌上突出使用其企业字号中的“威极”二字,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其行为侵犯了海天公司的“威极”注册商标专用权。尽管该广告牌上印有“直入100米”的字样,并有一箭头指示方向,但由于该广告牌在明显位置上印有威极公司的酱油产品实物,并配以“威极”二字,因此该广告牌显然是在指示威极公司位置的同时还兼具宣传其产品的作用。
同时法院认为,海天公司“威极”商标注册在先。威极公司在其企业厂牌上突出使用“威极”二字,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别家“商标”当自家“字号” 构成不正当竞争
海天认为,其公司于1994年2月28日取得“威极”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被告约5年半之后才登记成立,而且当时海天的已属知名企业,威极的行为显然是“搭便车”、“傍大牌”,构成不当竞争。而威极则辩称,海天是后来才到高明区被告工厂附近开厂,而且当时其“威极”商标并非著名商标,“威极”产品并没有市场知名度,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确认,威极公司登记注册于1998年2月24日,晚于海天公司的“威极”注册商标。威极公司将海天公司注册在先的“威极 ”商标注册为其企业字号,其主观上具有攀附海天公司商标商誉的故意,引起公众的混淆,损害了海天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损失赔偿 支持655万元
法院认为,因没有证据表明海天与威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故威极应就其侵权行为向海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天诉请赔偿的因产品销量下降造成的利润损失、广告费和律师费,法院予以支持。
虽然海天向威极索赔各种损失1000万元,但海天未向法院提交相关数据,亦未申请对其利润损失额进行审计。因此,法院只能参考海天经销商产品销量下降的幅度,酌定海天因产品销量下降导致的利润损失为350万元。
对于广告费用的索赔部分,法院认为,海天公司的广告主要包括公开声明和产品宣传两部分。由于公开声明部分对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有必要性,对此所产生的广告费予以支持。对广告中的产品宣传部分,法院仅支持合理部分,对超过为消除影响、恢复商誉所需的必要限度的,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酌定对海天公司支付的广告费用中的300万元予以支持。而海天公司为本案支付的5万元律师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回应
被告:是否上诉暂未决定
原告:决定不上诉
法院宣判后,记者采访了原告、被告双方。威极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对于判决结果感到失望,但尊重法院的裁定。关于是否上诉,该律师表示,要跟威极公司进一步沟通后才能决定。
而海天公司品牌总监张欣庭后接受记者电话采访表示,就算是按申请判令赔偿1000万元,也远远弥补不了海天在事件中所受的影响。打这场官司的初衷是为了讨一个公道,海天将不会再上诉。“在这个事件中,海天和消费者都是受害者,根本就没有赢家。”张欣说,官司对于海天来说,最大的意义就是给市场上一些像威极一样打“擦边球”的公司一个震慑作用。她表示,经过这个事件,海天将更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排除逐步将市场上一些傍海天名牌的公司诉诸法律。
威极公司注册时
有“傍名牌”的主观故意
对话
主审法官郑正坚:
记者:判定威极公司使用“威极”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是什么?
郑正坚:关键要看两点:一是威极公司将“威极”二字注册为其企业字号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即以攀附海天公司的商标商誉为目的,二是该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市场混淆。
从威极公司设立时的两位股东身份看,何卫昌经营食品行业,何爱兴在高明从事酱油生产行业。二人理应知道海天公司及其海天品牌下的产品,且海天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威极”作为其旗下品牌也应具有一定声誉。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威极公司在选择企业字号时具有攀附海天公司“威极”商标商誉的动因。
同时,威极公司并不能合理解释其选择 “威极”二字作为其企业字号的缘由。另一方面,根据原告方提供的威极公司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等证据显示,威极公司登记注册时所选取的备选的公司名称之一为国际知名企业的“家乐”字号,也反映了威极公司登记注册其字号时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故意。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