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老板以公司名义办卡卡属公司所有家属不能继承
公司老板去世,价值16万余元的高尔夫球会员卡,能否也成为家属继承的遗产?
由于丈夫的公司在丈夫临死前将会员卡更名,妻子起诉了公司及高尔夫球俱乐部。但大兴法院认定她没有继承权,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纠纷起因丈夫去世留下价值十几万球卡
1998年,赵先生“下海”成立了北京发艾特工贸公司,由于当时成立独立的民营公司很困难,于是赵先生注册公司时挂靠到了某部委下属的一家单位,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十多年过去,发艾特的公司性质没进行变更。
2005年9月14日,赵先生以公司名义与北京宝兴高尔夫球公司签订了入会协议,在高尔夫球俱乐部登记的持卡人是发艾特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先生本人。
2005年9月,发艾特公司交付入会费168000元,高尔夫球俱乐部为赵先生办理了会员卡。2008年9月28日,赵先生因病去世。
妻子继承发现球卡已经易主
妻子郑女士在办理各种继承遗产手续时发现,丈夫的这张球卡已经被发艾特公司申请更换了持卡人,新的持卡人是徐先生,不是发艾特公司的人。
知情人透露,徐先生的妻子郭女士一直是赵先生公司的员工,负责很多日常事务。赵先生去世前一周,郭女士让丈夫以公司名义到高尔夫球俱乐部办理了变更手续。
赵先生去世后,郭女士和郑女士签署了公司的财产处分协议,但涉案的高尔夫球卡未在协议中约定,结果发生纠纷。
交涉无果后,郑女士一纸诉状将新的持卡人徐先生、宝兴高尔夫球公司和发艾特工贸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球卡属于公司家属无权继承
郑女士认为,高尔夫球公司未经她同意将卡变更到他人名下,应属无效。高尔夫球俱乐部辩称,涉案会员卡是公司办的会员卡,所以可以更名。
发艾特公司认为,根据该公司的支付单据等记载,高尔夫球会员卡是公司出钱购买的,应属公司财产,郑女士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徐先生也表示,会员卡是赵先生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公司办理,且为“公司会员类”,公司提出变更持卡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大兴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虽然实际办理人和持卡人为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赵先生,但涉案会员卡系公司出资购买,公司会籍,故卡的所有权应归被告公司。
虽然赵先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会员卡记在他名下,但这只代表其享有一定的使用权。赵先生办理、使用会员卡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赵先生去世后,其对公司财产处理的权利灭失,其更改持卡人的权利亦应当终止。此外,原告也未提出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涉案会员卡属于赵先生个人所有,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律师说法冒名变更持卡人无效
郑女士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迎成告诉记者,郑女士已经提出上诉。
吴律师表示,本案争议的会员卡提名会员是赵先生,根据《会籍权益及章程》约定,必须经赵先生本人许可才能更换他人。而在《更换提名人申请表》中,发艾特公司提出申请的时间是2008年9月22日,此时赵先生还健在。但是,申请表中没有赵先生的签字,就连赵先生的名字和身份证号也是错的。
记者将赵先生的死亡证明书中记载的个人信息和申请表中的个人信息进行对比,确认了吴律师的说法。
吴律师还说,虽然赵先生已经去世,但目前发艾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未变更成他人,而未经其同意和授权的代表公司的行为是无效的。因此,按照会籍权益及章程约定,高尔夫球会员卡变更到徐先生名下是不符合程序的,应认定无效。
文/记者毛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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