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图为庭审现场。记者 张远摄
中新网西安11月30日电(记者 冽玮田进)30日下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药庆卫上诉张显名誉权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驳回药庆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2012年7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药庆卫诉张显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张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仍然保留在网页上、其发表的有侵权内容的微博1条、博文2篇,并在其微博、博客上连续30日分别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药庆卫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支付原告药庆卫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元、公证费5960元。一审宣判后,药庆卫以一审判决对张显的侵权行为未予全面认定、对张显的惩戒力度较小等为由提起上诉。
法庭审理查明:张显发表的内容为“天下真是无奇不有……”的微博,发表时间应为2011年6月28日16点36分。原审法院判决宣判后,张显已将原审判决应由其删除的一条微博和两篇博客文章删除。其余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一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显共有五条微博和三篇博文构成侵犯药庆卫名誉权,事实清楚。关于药庆卫上诉认为张显微博上发表的其他相关内容亦属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经审查,这些微博内容部分是正常发表个人言论,并无诽谤和侮辱性的表述;部分并非针对药庆卫本人,故不应认定侵犯药庆卫的名誉权。因张显的侵权行为是通过其新浪微博、新浪博客实施的,故原审法院根据张显侵权行为的范围及影响,判决张显在其新浪微博、新浪博客上向药庆卫赔礼道歉,并无不妥。原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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