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2012年12月01日09:23
来源:中国政府网
原标题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2012年8月22日由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法律保障更加有力,对提高气象预测、预报和服务水平,有效防御气象灾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表示,《条例》的实施,对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全面提高气象综合观测的能力和水平,提升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全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气象是基础性、公益性工作。要防治自然灾害,确保预报准确性,就必须保护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200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作了原则规定。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将气象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化。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气象局高度重视这一工作。今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对《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11月22日,中国气象局与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召开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中国气象局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全国各地气象部门以及各地人大、法制办、发改委、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建、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分别在主会场和分会场参加了会议。
在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国气象局副局长宇如聪说,为尽量避免人为干扰、保证气候预报的准确性,气象台站通常设置在城市郊区或农村。我国共有2000多个国家级气象台站,但目前有50%台站位于市区,不到30%的台站能在严格意义上满足气象探测环境的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说,工程建设破坏气象探测环境,是目前气象系统反映最突出的问题,也是解决起来难度最大的问题。《条例》规定,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改、扩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应当事先报告气象部门并提出补救措施,没有征得气象部门书面同意,或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台站迁移审批立法目的是,“气象台站可以搬迁,但必须依法搬迁,不能一迁再迁”。
目前,全国各地各部门继续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进一步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有效解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加大《条例》宣传普及工作等进行安排部署。 (来源:气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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