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日前在中国政法大学出席活动时透露,最高法“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中备受争议的“法院处罚律师条款”已被删除。并表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保障律师辩护权利,“只会进步,不会退步”。
近一段时间以来,随着新刑诉法的通过并即将正式实施,包括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在内,各方对新刑诉法的适应性调整与具体解释工作一直在紧锣密鼓地分头进行。就在日前,最高检率先发布其新版本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相较于新刑诉法290条的篇幅规模,最高检一下子开列出逾700条的规则文本,虽标明了“试行”,却已是不折不扣、须严格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了。
今年8月,最高法版本的“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曾在网上被曝光,其中的第250条一度引起不少质疑。该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参与诉讼”,该条款被认为可能造成对律师辩护权的限制。而目前得到的消息中,最高法方面在这一点上以一种难得的态度作出回应,取消(或修改)了该条款规定,并在共同维护法庭秩序的层面力图谋求各方共识,此积极作为颇值得肯定。
事实上,刑事诉讼过程的各方主体,不仅对于法庭秩序的维护有义务,且对刑事诉讼各环节的合法、有效推进,均负有法定职责。抗辩式诉讼的角色设计,赋予各方对等的权利义务,控辩双方的各司其职,法院居中裁量的秉公依法进行,对刑事案件的正义实现具有同等重要的制度意义。
作为参与刑事诉讼的关键主体,法检机构此番对新刑诉法的解释过程中有一个共通的特点(且亦是有别于此前刑诉法修订过程的一点),便是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相对封闭。公众对文本起草的细节与内容,缺乏正式的知情渠道,即便是所谓“征求意见稿”,也多只是针对检法系统自上而下的内部征询。甚至检法各方是否有充分的沟通,各家条款会否出现不经意的抵触,在对接上也因起草过程的透明性不够而存在不少问题。而辩方,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主体,在这一过程中则处于被动等待、无从表达的尴尬位置。
司法解释作为具有相当影响力的规范性文件,其制定和起草的过程,应当有更透明的呈现方式,并应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尤其是辩方声音)得以充分参与的环境,这显然不仅是立法公开原则的内在要求,而且也有利于规范性文件的充分说理以及深入普及。
最高法草案中“法院处罚律师条款”被修改,在对这一谋求共识的利好迹象欣慰之余,诚望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方,其“只会进步,不会退步”的承诺能有更多的制度性安排,能更加具有可预期性。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个别条文,忧虑应当得到表达,建议既要有平台递送,包括各方意见的采纳结果,也要有更制度化的反馈渠道。惟此,以司法求取正义的路,才会少些坎坷、积累更多共识,也才会不辜负国民对法律的期待与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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