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颜斐)大货车在行驶中右前轮突然爆胎,车上散落物砸中了23岁的骑车人王某脸部,后导致他左眼眼球被摘除。事发后,王某将车主、大货车的挂靠单位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45万元。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去年8月16日早上8点,陈某的司机孙某驾驶大货车行驶在通州区时,大货车前部的轮胎突然爆胎,散落物将正在骑电动车的王某的脸部砸伤。当时,王某连人带车都摔进路右侧沟内,造成王某左眼球破裂,电动车受损。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孙某负全部责任。
2012年6月,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王某左眼球缺失,构成七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将陈某、其货车挂靠的汽车队以及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方都表示愿意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给予赔偿。据悉,王某2010年大学毕业,事发前几个月正在一家工程公司实习。由于此次事故导致面部部分毁容,左眼球缺失,王某的工作没有着落,相恋几年的女友也离他而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予以分担。陈某雇佣的司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对原告的合理诉讼请求部分应予以支持。后法院判决陈某和货车挂靠单位再另行赔偿6万9千余元,保险公司赔偿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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