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农业大学原副校长廖为明饮酒驾车酿成2死4伤一案在南昌经开区法院二审宣判。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杨维国、蔡丽要求廖为明赔偿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元的诉讼请求,并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廖为明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最终判决廖为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12月5日大江网)
寥为明酒后驾车酿成的重大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其行为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廖为明具有自首和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且廖为明系我国农业领域高科技应用型人才,法院根据廖为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对其适用缓刑更为适宜,故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这样的判决,不独死者杨菲的父母当庭以不起立的方式进行抗议,就连旁人听来也惊诧莫名。
酒驾造成如此严重的恶果,却因肇事者是某领域内的“人才”就可轻判,这种判案逻辑也着实不能令人信服。中国自古就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朴素理念,现代法治更是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也体现了人们对社会公正的基本诉求。司法机关应严格适用法律,抑恶扬善,仅因为被告是某领域内的“人才”,就可对其法外施恩,从轻处罚,明显与法治原则相违背。
按南昌中院的逻辑推演开来,权倾一时的高官、家财万贯的富豪、粉丝追捧的名人,在违法犯罪时是否都可因其某种“特殊性”而法外施恩?如此判案,只会令法律的天平失衡,让庄严的法律蒙羞。南昌中院以廖为明是“人才”为由对其轻判,于情于法,都是说不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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