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专稿】记者 徐凯 12月8日,在“中国律师百年回顾与展望”高峰论坛上,全国人大原委员长彭真之子、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傅洋称,律师事业的发展,与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同步。
四件大事
傅洋认为,律师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刑事辩护工作方面,从立法到实践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困难,面临重大机遇的同时也面临重大的风险和挑战,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我们在依法治国道路上遇到问题的缩影。
他回顾了30年来其印象特别深刻的四件事情:
一是1980年代,邓小平提出了建立30万律师队伍的设想。
二是1990年代中期,国务院专门做出关于改革律师管理体制的决定。这直接推动了第一部律师法的制订,对于后来律师事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是本世纪初,有一次司法部曾经向中央报告要整顿律师,对这个报告胡锦涛同志做出一个批示,他首先强调的是律师队伍是保证执法机关“执法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一支重要监督力量。
四是两年多前,重庆那一边抓了律师,习近平第一次到北京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调研,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视察律师事务所,在新中国律师史上是没有前例的事情。
2009年12月,律师李庄因代理龚刚模涉黑案被重庆警方刑事拘留后逮捕,这一案件后成为律师界影响深远的案件,而李庄正是傅洋担任主任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几处断想
傅洋说,建国初期,包括毛泽东在内的中共很多领导人对民主法制建设都是有很高的热情。宪法刚刚颁布以后,彭真曾经指出,实行辩护制度有利于避免错案。 彭真曾经回忆,1954年宪法通过一段时间,毛泽东要办什么事情常常就问彭真,这样办违不违宪。
从1957年反右派开始,随着党内左的思想日益严重。即便如此,彭真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仍然强调,法律规定是很清楚和严格的,拘留、逮捕、审讯、判决和劳改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执行。要符合法律程序,其他任何机关包括党委机关在内都不能搞,搞了就犯法。
有了文化革命这样的教训,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旗帜鲜明呼出健全法制,邓小平提出,我们要建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注意力改变而改变这样的法制。
党十二大党章第一次规定:我们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对于党章的这一规定,彭真曾经说,这一句话是经过痛苦十年内乱才写出来的。
也是由于文化大革命的教训,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才被作为公民一项重要权力,郑重载入1982年宪法。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的制订,允许律师辩护。1979年已经先后制订了刑事诉讼法等,但对于什么是律师,律师怎么产生,还没有解决,因此抓紧制订了这个条例。
律师暂行条例不足之处很多,比如说条例将律师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尽管有历史原因,但这毕竟和律师实际属性不相符,因此1996年制订第一部律师法对此加以修正。那时候,彭真在同意修改律师属性的同时,意味深长地说,律师不像执法机关,没有什么可以直接凭借的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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