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防止用人单位的承诺成“空头支票”
用人单位引才如何才能不花冤枉钱
医药公司“挖人”承诺送房子未兑现,跳槽者打官司讨要房子和被拖欠的“高薪”(详见本报11月15日、12月9日报道)。潘某和浙江丰元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元公司)的这场官司,引发职场话题。
原本用人单位求贤若渴,不惜以送杭州市区120方大房子为条件“挖人”,这对跳槽者来说,也是其价值的体现。如果双方最终共赢的话,无疑会成为职场佳话。而现在,双方却对簿公堂。
在人才流动频繁的今天,怎么防止用人单位的高薪承诺成“空头支票”,用人单位引才如何才能不花冤枉钱?这些,都值得思考。
通讯员 尚法 本报记者 陈洋根
用人单位:重金引进的“人才”被警方通缉过
丰元公司老总冯老板同时是位投资商,当初看中潘某并将对方引进到其所投资企业工作的,也就是他。上城区法院3次开庭,包括之前的劳动仲裁,冯老板都没出现。
冯老板的代理人在法庭上均承认,去年4月冯老板认识潘某时,正谋划投资一家医药公司并谋求上市,急需运作上市人才,而潘某的健谈,给冯老板留下很好印象。加上当时已是浙江省内一家上市公司副总的潘某,一直暗示他路子很熟,这让冯老板决定不惜代价要将潘某引进。
“包括工资要求和送房子等待遇,协议书都是由潘某起草的。”包括冯老板一方的被告(丰元公司及杭州永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都表示,冯老板没想到,潘先生隐瞒了其负面的经历。
被告方称,潘某曾涉嫌诈骗被警方通缉过,且在冯老板将其引进后,潘某同时在其他好几家公司兼职。到冯老板投资的公司上班后,对公司的上市几乎没起到作用,可以说,名不副实。
原告律师:防止用人单位开“空头支票”避责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的朱觉明,是潘某的代理律师。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潘某认为,法院认定他与丰元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这在意料之中,因为在潘某申请劳动仲裁时,裁定结果已很清楚。
但朱觉明表示,一审法院认定潘某的工资应由丰元公司发,但房子应当由冯某(第一被告的公司发起人)个人支付,这从逻辑上也是矛盾的,且潘某跳槽(放弃之前上市公司高管丰厚待遇)主要是看中这套房子。根据最高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即使公司发起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对公司具约束力。潘某将提出上诉,继续讨要房子。
朱觉明认为,年底又到跳槽高峰,不少企业开出高薪和优厚福利的条件选人才,但跳槽后怎么保证能拿到高薪,怎么防止承诺成“空头支票”?
朱觉明分析说,除了薪水和福利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之外,如许诺提供住房或者股权,也应在合同中明确取得的条件和支付时间,特别在实践中要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关联公司逃避责任,比如用人单位安排其投资或控股其他的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关联企业往往经营状况不正常,此时应当高度警惕。
劳动者还应注意,是否和自己选择的企业建立了真实的劳动关系。有些单位为逃避责任,往往将社保、具体用工手续(如员工登记表等入职手续),甚至劳动合同,由另一家关联企业办理。
朱觉明认为,现在企业用人成本确实较大,但符合企业需要的人才,往往要求一定的待遇以示激励。这方面如何平衡?他建议,劳资双方要充分用好并遵守《劳动合同法》,用法律的方法处理问题,成本才会最小化,同时劳资关系才会和谐。对于“奖金和住房、车位等福利”,双方完全可以协商。
“本案中,如果对这块约定明确,比如住房和具体业绩挂钩,那么可能就不会发生纠纷了,也就不会多花冤枉钱。”朱觉明说。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