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巍)有关月嫂的新标准刚制定,但此前月嫂因护理不当造成初生婴儿最终耳聋的情况应如何处理?今天上午,一中院发布称,终审判决月嫂公司赔偿雇主5000元。
王先生诉称,2011年12月7日,他与一家月嫂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月嫂服务合同。但其后因月嫂赵某护理不当,致使女儿出生后10天就出现流脓鼻涕发烧的体征。
12月26日上午,王先生发现孩子情况不好,随即到回龙观一妇幼保健院咨询,但经初步治疗后,第二天孩子的症状却加重了。王先生立即从单位回家送孩子去了儿童医院。
经儿童医院诊断,王先生的女儿患上了新生儿肺炎和并发败血症及心肌损害。医生指出,如果再晚送到一点,孩子的生命就可能出现危险。虽经治疗孩子基本痊愈,但出院时王先生被告知,女儿被判定轻度耳聋,需后期治疗,花费近2万元。
王先生认为,由于月嫂护理不当,给全家造成了很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故索赔包括6300元月嫂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7000余元。
案件原审开庭时,被告家政公司辩称,北京没有强制规定,必须经过人力保障部门认证培训才能进行月嫂工作。对孩子流鼻涕的情况,该公司已多次建议王先生送医院治疗,月嫂在护理过程中也是尽职尽责,不存在过错;孩子的生病与护理过程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终,因双方分歧太大,没有当庭达成调解。
原审法院认为,因月嫂护理不当,造成王先生女儿受凉住院,月嫂在履行协议期间造成的损害,应当由月嫂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王先生女儿患病应与月嫂的护理、新生儿的体质及家长对其的监护均有一定的关系,因此赔偿数额由法院依据上述情况酌定。
王先生要求月嫂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后期听力下降恢复治疗费等费用,因均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无法审查其费用的真实性,故对该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家政公司赔偿王先生医疗费5000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一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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