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12月10日电(记者 刘贤)聂某本想偷点小钱,不料犯下了抢劫罪。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聂某抢劫罪一案二审公开宣判,仍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1年8月,聂某因手头有点紧,便联系上外号“老三”的人(目前仍在逃),表示想“找点钱”花花,二人一拍即合。
当月11日凌晨3时,聂某二人携带錾子、钳子、小电筒、螺丝刀等工具,来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民主新村9队的张氏二人租赁房外,采取掰断窗户防盗钢筋的方式潜入房内,盗得张氏二人手机两部,现金81元。聂某等人行窃后正欲离开,被张甲、张乙发现,遂冲出房屋分头逃跑,张氏二人也紧随冲出分别追赶。张甲追出房屋百米左右将聂某抓住,两人便扭打起来。聂某将盗窃用的挎包丢弃,并将张甲双手咬伤后逃走。张氏二人从该挎包内拿回被盗的一部手机和现金。不久,聂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财物后,为了抗拒抓捕,当场施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聂某在刑法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聂某构成抢劫罪的判决。聂某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
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聂某入户盗窃被失主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在户外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的规定,应以抢劫罪对聂仁远定罪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刘贤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