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部门的答复函 |
见习记者 魏朝林 牛洁 文图
本报讯 法院给被告寄材料,邮寄费是否应该由原告来“买单”?洛阳一市民被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此为由,先后三次共收取了600多元的邮寄费,合理吗?
12月10日,网友“奇石顽童”爆料:在一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向原告方先后多次收取了224元的邮寄费。物价部门已经认定了法院的第一次收费行为属于违规收费。
【原告】交了诉讼费 还得交邮费
任先生今年44岁。去年夏天,因与一商家产生消费纠纷,他将该商家起诉到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通知任先生交纳送达开庭传票的特快专递的邮寄费,共224元。
“我是自己到法院领的传票,案件一共涉及5个被告,传票正是寄给他们的,当时我还纳闷,已经缴纳过诉讼费用了,为啥这部分钱还是我承担?”虽然心存疑惑,但是在2011年7月22日,任先生还是向法院交纳了224元的邮寄费。据他回忆,他将钱交给了法院涉外庭一名工作人员。
后来,任先生越想越不明白,今年7月5日,他向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物价所投诉法院的收取邮寄费的行为。
【物价所】法院行为违规
9月10日,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物价所给任先生下达了一份答复函。
答复函上写道: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收取邮寄送达费224元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第七款,利用职权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或强迫接受有偿服务的”规定。
物价所责令该法院立即停止价格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224元,同时罚款500元。同时,物价所还向任先生颁发了举报奖金145元。物价所的相关负责人说,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当事人应交纳的费用中没有提到邮寄送达费,所以认定法院的行为属于违规收费。
任先生告诉记者:法院判决后,他因要送达判决书和提出上诉,又交纳了两次邮寄费,每次也是224元。“对于法院的后两次收取邮寄送达费的行为,我还要向物价部门投诉。”他说,“目前物价所已经受理了我的第二次投诉。”
【法院】邮费已经转付给邮政部门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涉外庭,一名女性工作人员称,对于向被告人寄达传票、判决书等邮寄送达费由败诉方承担,败诉方需要向邮政部门交钱办理手续。当记者提出法院为何在任先生还没有成为败诉一方时,就要求其交纳了邮寄送达费,且费用交给了涉外庭而不是邮政部门时,该工作人员称“这个事我就不知道了”。
下午2时58分,“洛阳高新法院”在洛阳信息港中,对“邮寄费”帖子进行了回复:经过调查核实,法院使用邮政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几名外地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这中间我院将原告任先生支付的224元邮寄费代收后转付邮政部门,邮政部门收取该项费用后已开具发票并由法院代转给原告任先生。法院并没有收取原告任先生任何邮寄费用。
【争议】谁该付邮费
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答复中,并没有明确回答法院该不该收取邮寄送达费。对这一点业内尚有不小的争议,而国务院、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规定也有分歧。
2004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内法院的办公经费状况确定”法院专递“费用的负担方式。办公经费确实无力负担的,可以依照规定由当事人负担”。
但依据国务院颁布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其中并未提及邮寄送达费,也没有关于邮寄送达费的具体规定。
此外,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2007年10月11起开始实行的《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法院办案专款用于与法院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办案经费支出,具体项目包括:办案差旅费,诉讼文书、布告、公告、表册材料及印刷费,司法勘验、鉴定费,审判场地租赁费,押解、执行费,死刑执行费,上访补助费,交通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人民陪审员费用。”
“法院向被告、原告送达传票、判决书的费用应由法院来承担。《诉讼费缴纳办法》中并未包含所谓的邮寄送达费,法院收费不应该超过规定的范围。”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尹伟告诉记者,“况且,国家财政部拨给法院的专款中就包含有邮寄费。任先生遇到的情况不是个例,建议省高院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
但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韬认为:“目前关于邮寄送达费在法律上还是个空白,有些地方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由于办公经费有限,无力承担邮寄费,由诉讼方承担。这并不违反最高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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