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改革 或解决作证“三难”问题
2012年12月12日09:31
来源:法制网
作者:李吉斌
原标题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专家认为有利于解决证人作证“三难”问题]
贯彻新刑诉法
本报记者李吉斌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作证都面临着“三难”问题,即通知证人到案难,到案后说实话很难,再通知其到法庭上接受质证更难。虽然现行刑诉法明确规定作证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但是,证人出庭率不足5%,致使多数法庭认证、质证程序名存实亡,严重影响着刑事案件的质量。
此次刑诉法修改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制度进行了重点修改,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这次刑诉法修改对证人作证制度的改革,有利于解决证人作证的“三难”问题。
明确应当出庭作证范围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问题,我国现行刑诉法已有规定。现有规定明确了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应尽作证义务,出庭作证;凡是证人证言都要接受法庭控辩双方质证;还规定了伪证和隐匿罪证的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刑诉法的规定,应该说是符合诉讼要求,适应诉讼规律,又比较理想的证人作证制度。”樊崇义说,但是,司法现实残酷地回应了这些美好的规定,“作证难”成为中国迈向民主与法治之路的一个重大难题。
樊崇义认为,通过法律修改,一步就实现现行刑诉法所确定的证人作证目标的想法不太现实,解决这一问题只能循序渐进,让出庭作证范围逐步扩大。
“因此,新修改的刑诉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在保留原来比较理想的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的情形。”樊崇义分析,根据新修改的刑诉法,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包括: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人证言;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目击犯罪情况的,也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樊崇义认为,立法所确立的这一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使用了比较抽象的“有异议”、“重大影响”、“有必要出庭作证的”等措辞,到底哪些人应当出庭,立法把这个难题交给司法机关,由办案的检察官、法官把握个案情况加以裁量。
“新修改的刑诉法把这一裁量程序安排在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中,在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由审判人员确定出庭证人名单,并于开庭三日前送达通知书。”樊崇义补充说。
首次确立强制出庭作证
“此次刑诉法修改增加了强制证人出庭的规定,以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樊崇义说。
“新修改的刑诉法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樊崇义认为,这是我国首次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强制出庭作证制度。这一举措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依法治理“作证难、出庭难”、规范证人作证行为的决心。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条款很多人认为是对“大义灭亲”制度的废除,樊崇义则认为,这一规定只是对传统的免证特权制度有所吸收,不是对“大义灭亲”制度的彻底废除,作证仍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只是免除了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的强制到庭的义务。
增加证人作证保护规定
此次刑诉法修改规定了对证人作证的保护制度,以及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惩罚措施。樊崇义认为,这些规定改变了长期以来刑诉法只注重授予权利、要求义务,对规范权利行使和保障义务履行的制裁程序不足的做法,在许多程序的设置上,都对保障和制裁进行明确规定。
“对于证人的保护,首先是人身安全的保护。”樊崇义说,新修改的刑诉法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并在法律中列举了具体的保护措施。并且证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予以保护的申请。
“新修改的刑诉法还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及误工损失,应当给予补助。对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樊崇义说,这些规定都是为了解除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以保证证人出庭作证。
樊崇义指出,在解除其后顾之忧的同时,对应当出庭而拒不出庭作证的,新修改的刑诉法除了规定强制到庭外,还进一步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处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从以上三个方面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新修改的刑诉法根据我国当前证人作证难、出庭难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对证人作证制度作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就这些举措的内容而言,我认为我国证人作证制度已经形成了一套科学完整的证人作证机制。”樊崇义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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