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财政是为国、为民用钱,那么国税便是为国、为民聚财。税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征收各种税款、制定相关的管理措施和政策建议,并对相关领域进行监管等。
肩负如此重任,如果稍有违法,就有可能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对此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检察职能,打击渎职和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
据悉,从2008年至2012年10月,广东共查处税务部门的渎职犯罪违法人员55人,其中不乏给国家造成损失千万元甚至亿元的大案要案。反渎出击,有力地打击了涉税领域的渎职犯罪,给该领域的行政执法人员敲响了警钟。
滥用职权
案例1
珠海市金湾区国税局稽查局原局长廖东红
滥用职权致国税损失5120多万元
纵容4公司利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近5120万元。珠海市金湾区国税局稽查局原局长廖东红滥用职权案是近年来税务系统的典型案例。
经查,廖东红1999年7月至2000年3月任珠海市国税局红旗分局副局长,分管管理股和稽查股,主管税务稽查、注销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控企业变更登记、延期纳税审批工作。
任职期间,廖东红明知4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却违反规定,在4公司只能使用最大开票金额为“万位”的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批准其使用最大开票金额为“拾万位”及“佰万位”的增值税发票。在4公司不符合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的情况下,廖多次批准其增购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应当对4公司的进项增值税发票进行随机抽查发函以确定进项票真伪的情况下,他安排具体发函经办人只对其所指定的4公司认为没问题的票据发函等。
正是廖东红的所作所为,使得4公司从1999年7月至2000年3月的经营期间,利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近5120万元。
1999年,廖东红多次接受4公司负责人的吃请,收受3万多元“红包”。作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廖东红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
2005年5月18日,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廖东红立案侦查。同年7月1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2006年1月12日由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6年6月1日,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廖东红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四年。判决后,廖东红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9月1日,珠海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廖东红作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
该案是珠海市检察院查办的“红旗国税”渎职系列案之一。其成功侦办,为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敲响了警钟:以此为戒,严格执法。
渎职
案例2
珠海珠澳跨境工业区国家税务局干部罗年珍
助4公司获抵扣税款近2900万元
仅仅掌握了“比对异常四小票信息(可抵扣税款的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的登记、派发、收集、汇总上报和发函登记等工作”的权力,珠海市珠澳跨境工业区国家税务局征管股原副股长罗年珍就徇私舞弊,帮助4公司获得抵扣税款近2900万。
2006年1月至2007年3月期间,罗年珍任珠澳跨境工业区国家税务局税源一股资料管理员,负责比对异常四小票信息的登记、派发、收集、汇总上报和发函登记等工作。所谓的“四小票”是指货物运输业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4种参与稽核比对的票证,是可抵扣税款的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
罗年珍利用职务之便,对4家公司的“缺联”海关完税凭证不做登记,使核查单不派发到税收管理员手中,或将核查单派发给税管员后,又跟税管员商量由其帮忙核查,从而导致4公司的“缺联”票不被核查,使其逃脱了核查环节。
通过此种手段,导致4公司利用236份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2899.98万元,造成国家税款的巨额损失。
另外,罗年珍自2006年1月至2007年3月,每月都接受此4家公司3000元作为回报,合计4.5万元;还在2006年至2007年节假日多次收受他人红包总计1.1万元,累计收受贿赂5.6万元。
2009年5月6日,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对罗年珍立案侦查,同年8月20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10月15日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定,罗年珍身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抵扣税款的工作中,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罗收受贿赂后在抵扣税款工作中徇私舞弊,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定为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
2010年3月29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罗年珍犯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扣押在案的赃款5.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点评】
罗年珍徇私舞弊抵扣税款案是珠海市国税系统近年来出现的渎职案中的特大案件,社会影响较大。该案的成功查办有力打击了涉税职务犯罪,堵塞了税收征管领域的制度漏洞,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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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该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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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该罪是指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撰文:赵杨 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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