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钟紫薇)塘厦镇一男子与五金制品厂老板混熟后,租用对方厂房来办公,紧接以该厂贸易部的名义对外下订单,在收取多名供应商价值近百万元的货物后“跑路”。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有受害供应商就此把五金制品厂老板告上法庭,最终,法院以构成表见代理为由判令工厂老板承担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责任。
工厂老板辩称与货款无关
高某是东莞市塘厦一塑料五金制品厂的经营者。今年5月24日,供货商欧某将高某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的货款。
欧某称,高某于5月11日向其下订单购买塑料产品,其按时间将产品送到工厂,工厂工作人员负责接收货物,并在送货单上加盖了工厂的公章。但当他随后向高某请求结款时,高某却以其总经理刘杰不知所终为由拒绝付款。
高某喊冤称,欧某是被李某权等人诈骗所为,与其无关。高某称,今年3月至5月期间,李某权化名刘杰伪造其工厂公章、业务章,诈骗欧某等人,其已于5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此已立案侦查。他声称,自己从未向欧某下订单,案件涉及诈骗犯罪而非经济纠纷,与其无关,请求法院驳回欧某的诉请。
当地公安机关初步调查认定,李某权使用高某经营的五金制品厂公章诈骗肖某、欧某等人的塑胶原料货款近百万元人民币。
以工厂之名骗取信任
法院根据调取的询问笔录查明,2012年3月,被告高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权(化名“刘杰”)和彭某辉两人。李某权表示,想在当地开厂,提出承租高某工厂所在地的二楼,并声称可与高某进行业务往来,由高某为其进行原料加工。此后不久,高某利用个人私交成功促成李某权租下上述厂房。
高某称,李某权原想办厂,但看了其工厂车间后,刘杰决定不办厂,而成立一个业务部,由李某权将手上客户的业务提供给高的工厂,再由工厂为客户进行原料加工。
为获得李某权的订单,高某便将工厂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等有关证件提供给对方,并同意由李某权的员工带客户实地参观其工厂车间运作。
招聘回来的员工们也表示,彭某辉在招聘时介绍说公司是五金制品厂新设的一个贸易部门,负责采购和营销,老板是李某权。联系好供应商后,她们就安排供应商参观五金制品厂一楼的生产车间,若合适,李某权会将五金制品厂的营业执照等证件复印件提供给供应商。
据事后调查,近10个供应商因此相信与其发生交易的是五金制品厂,最终向李某权等人供应了价值近百万元的塑胶原料。直至两个月后催收货款时,供货商们才发现李某权等人已潜逃。
法院:厂方要担责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此案中,李某权及其相关人员以五金制品厂名义对外发出订单,向供应商出具反映主体资格的证照,带领供应商实地参观五金制品厂车间,在送货单上加盖五金制品厂字样的印章印文,并指示供应商将货物卸放至五金制品厂仓库,综合以上种种行为,已构成代理的表象,足以使原告欧某等供应商相信与其发生交易的是五金制品厂。
其次,原告欧某在与李某权等人发生交易前,要求对方提供主体资格证件,并实地参观了相应的生产车间;在交易过程中,先要求出具订单,随后的送货单上又要求加盖相应印章并签字等行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视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与其发生交易的是五金制品厂。
工厂经营者高某向李某权出具反映五金制品厂主体资格的证照,并授权对方可带领相关客户参观其生产车间等地,并允许其使用仓库,由此导致供货商相信李某权的相关人员具有代理权限;供货商作为善意相对人,在涉案交易中并不存在过失,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
法院综合各项人证、物证认为,李某权及其相关人员向原告下订单并实际收货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应的代理后果应由被代理人五金制品厂承担。高某作为工厂经营者,应承担由此发生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高某支付货款64650元及利息。
记者了解到,除高某外,目前公安机关正在抓紧侦查处理案件其他受害供货商的相关诉求。
给人提供挂靠须划清权责
■法官连线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在包括东莞在内的不少国内城市,类似此案这样、个人挂靠拥有营业执照及公章的企业开展经营业务的情况并不少见。如何避免被利用,成为他人违法的责任承担者一直困扰着不少企业主。
对此,本案主审杨法官表示,挂靠行为在法律上本身并不得到支持,企业主应该尽量避免、远离这一行为。以本案为例,五金制品厂老板同意对方挂靠,很大程度系因对方能够给自己带来客户及业务,有利可图所致。杨法官劝解企业主勿这些贪图小利,即便确实同意对方挂靠,也要划清权责。
法官建议,为划清与挂靠企业的个人的权责关系,企业主可在工厂门口等显眼位置张贴告知公告,说明企业与挂靠个人的关系,或登报说明相关情况。企业主可以预先拍照,以方便日后出现纠纷时作为保全证据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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