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上海12月14日电(陈静 吴艳燕)电子商务公司送货员张某伙同他人,以向现金结算的买家给予货款1%优惠的方式从买家处获得刷卡额度,随后使用公司POS机为有套现需要的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并从中收取刷卡额度2%的手续费牟利,涉案金额高达5700余万元。
上海徐汇法院今日透露,该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其余10名被告人也分获有期徒刑10个月到5年6个月不等刑罚。
现年37岁的张某,小学文化,去年年初开始在上海一家电子商务公司从事大单货物送货工作。据张某到案后交代,去年5月的他结识了做信用卡套现“生意”的李某。据知,李某和同伙通过网络招揽信用卡套现客户,并通过搭识送货员获取买家信息,以直接支付现金可给予1%优惠的方式从买家处收取货款并获得刷卡额度,随后用有套现需要的持卡人的信用卡在送货员的POS机上刷卡,从中收取2%手续费,赚取1%的差价。
“几个月后,已对这一行此熟门熟路的张某不再满足李某所给的好处费,遂与几个同伙另起炉灶自行发展“业务”。
今年3月,张某等人在套现窝点被公安人员抓获,其余多名同伙也相继落网或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结伙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多名信用卡持有人套现,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不仅给银行带来严重信贷风险,而且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中,张某参与套现金额累计5700余万元,李某参与套现金额累计3000余万元,其余被告人参与套现金额累计1900万元到240万元不等,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为共同犯罪,应予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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