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公布廉租房申请人艾滋病信息 称群众都要求
2012年12月15日08:39
来源:昆明信息港-都市时报
原标题 [龙翔街道办:应其他群众强烈要求才公示;市疾控中心:街道办行为违背法规]
都市时报记者 王海涛 实习记者 王媛
市民赵某某、杨某某向相关部门申请廉租房,不想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信息,竟被龙翔街道办事处在全辖区的各社区进行公示。
昨天,龙翔街道办工作人员回应“这是应群众强烈要求”。对此,昆明市疾控中心艾滋病科梁副科长表示,街道办的行为违背法律规定。
实地调查
已公示16天 精神疾病信息也公示
这则信息来自于昆明网友“乐言同志”的微博。“乐言同志”在路过昆明市龙翔街道办事处时,看到该单位公示廉租房申请人信息时,将申请人患艾滋病的信息进行了公示。出于“正义”,他在其个人微博上发表了一篇博文:“出台公(廉)租房是件好事,可龙翔办事处这样公示申请人信息,让感染者的隐私如何得到保护?”
“乐言同志”的博文随后被网友大力转发,网友纷纷表示:“龙翔街道办事处公然践踏公民的隐私权,相关责任人应该被问责。”
位于人民西路上的龙翔街道办事处门口公示栏内,确实张贴着一张盖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龙翔街道办事处”公章的《2012第二批政府统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公示表》。
该公示表为打印件,内容为:“根据《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五华区2012年政府统建廉租住房分配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将对以下家庭进行2012年第一批政府统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12年11月29日至12月14日。公示表在该街道办辖区内各个社区进行公示。”
这张公示表向社区居民公布了该街道办辖区32名廉租房申请人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户口所在社区、婚姻状况及配偶姓名。让人颇为费解的是,该公示表“备注”一栏上竟将申请人患病信息也进行了公示,其中包括艾滋病毒携带者。
公示表上申请人赵某某、杨某某“备注”一栏内,标示了“HIV患者(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记者留意到,杨某某尚未结婚;赵某某已离异,可其前配偶的名字也赫然在列。不仅如此,另有6名申请人的“盲残一级”、“听力一级”、“精神三级”等疾病内容同样被注明在备注栏内。
街道办回应
已用英文“模糊处理” 被公示人无异议
对于网友的质疑,该街道办负责廉租房工作的徐女士解释:“街道办曾出于对申请住户隐私的保护,并未公布住户的相关详细信息。可后来有群众认为我们未如实公布申请人的资料,意见很大,在群众的强烈要求下我们才进行了公示。”
徐女士说,对艾滋病这样的特殊疾病,他们已经用英文字母“HIV”来“模糊处理”。
当被问及“将申请人患传染病信息公之于众,是否会影响其今后的生活”时,徐女士却反问记者:“我就问你一句话,你知道你自己明天会怎么样吗?10年之后又会是怎么样吗?”
尽管国家明确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有“特殊隐私保护”。但在采访中,徐女士一直反复强调,公示申请人患病信息是“应群众要求”。
“公示前已告知申请人,并取得其同意。公示表11月29日开始张贴,在此期间被公示人没有提出异议。”徐女士说。
按照公示表上的日期,昨天为公示期最后一天,可该街道办另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现在还不能揭下来,要等公示期满(过了14日)才会揭下来。“街道办会将此事所产生的影响向上级反映。由于现在我们无法估测这件事的影响范围,所以还不能给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但我们会根据此事的影响程度来具体解决。”该工作人员说。
律师解释
街道办侵权 申请人可要求赔偿
我国《侵权责任法》已对“公民隐私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非国家安全、犯罪侦查等特定需要,未经当事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披露、扩散及获取公民隐私。根据昆明市五华区住房保障建设管理处张贴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该公告并未明确要求申请人须提交患病信息,这也意味着申请人患病信息无须被公示。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认为:“艾滋病等重大疾病属于公民隐私的重要内容,应予以保护。街道办的行为已明显侵犯了申请人的隐私权,应迅速停止侵害及采取适当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如果申请人认为自己的隐私确实受到了侵害,可要求街道办进行赔偿。”
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科梁副科长称:“街道办将住户疾病信息公布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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