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姚博 记者 袁玮)由于家中曾闯入过野猫,闹过鼠患,孙先生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心存不满,遂拒付物业管理费,没想到自己的这一行为却被告上法庭。近日,长宁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孙先生实际上接受了物业公司的服务,理应支付物业管理费。
原告物业公司诉称,被告自2010年10月至2012年9月未交物业管理费4800余元。经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4800余元,并偿付滞纳金2400余元,共计7200余元。
被告孙先生则认为,原告提供的合同已于2010年9月30日期满,不是当今的合同,其诉讼不成立。其次,自2006年起小区卫生状况就非常差,猫鼠入室大肆破坏,家人还因此被跳蚤咬过。以前小区绿化枝繁叶茂,如今却是枯枝败叶,一片萧条。因而提出,在原告整改完成、提供合法的合同之后,才会考虑付物业管理费。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建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原订合同于2010年9月30日期满,原告与该小区业主大会未续签合同,但原告仍按原合同履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小区业主也确实接受了服务,依法应认定为合同继续有效。至于被告抗辩的管理问题,原告应加以整改和戒免,必要时可通过小区业主大会程序对原告的服务质量做出决议,本案中被告所述不能产生正确评定原告服务质量以致减免物业费的后果。对滞纳金一节,因引起纠纷事出有因,且原订物业管理合同条文所载文义不确,故原告这一诉请,法庭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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