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情侣公开场合发生关系引震惊 起哄者或触法
2012年12月19日13:4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 [台小情侣公开场合发生关系引震惊 围观教唆或触法]
中新网12月19日电 据台湾“今日新闻网”报道,台湾新北市传有高中15岁小情侣公然进行性行为供同学观览、拍摄,引发台湾社会舆论一阵震惊。对此,有台湾教育部门官员便感叹,这离谱的夸张行径不仅显示当下青少年道德观念淡薄,更凸显对法律规范的无知。为了厘清该起事件触法的可能性,台湾媒体特别深入专访资深刑案律师,对相关案情进行深入探讨。
起哄要同学发生性关系 恐构成教唆“妨害性自主”
律师郭运广表示,按台湾相关法律:“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对小情侣显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才会在同学面前发生性关系;而且在“学校教室”这样一个“不特定人得以自由进出的场所”公然发生性关系, 已足以构成“意图供人观览,而公然为猥亵行为”的刑事犯罪要件,若成立公然猥亵,最重将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郭运广也指,依据目前媒体所报道内容看来,不仅发生性关系的这对小情侣会有刑责,在旁起哄和拍摄、上传的同学也都有构成犯罪的可能性。他表示,在旁起哄的同学,从法律观点来看,已经可以视为是一种“帮助”甚至是“教唆”的行为,而得以成立“帮助犯”或“教唆犯”;如果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侦办检察官 一旦认定同学起哄是教唆行为的话,那起哄的同学就必须负担和案件正犯相同的刑度。
是否“教唆”妨害性自主 须看犯罪时点决定
不过,对于起哄行为是否构成帮助或教唆,律师陈宏彬则有不同看法。他表示,如果仅凭在旁同学起哄、叫嚣的言语,就认定“精神鼓舞”是帮助行为,并据此成立“妨害性自主”的帮助犯,实在“有点强人所难”,有违一般民众的法律情感;他指出,妨害性自主属于“己手犯”,必须自己亲自着手施行才可能会成立犯罪,精神上的支持和鼓励,并不足以构成帮助行为。
但至于是否能够成立“教唆犯”,陈宏彬律师则认为这必须要先厘清,这对小情侣想发生性关系的时点,才能判定是否构成教唆行为;“如果当事双方本来并没有想要发生性关系,是因为同学起哄、鼓噪才发生性关系,这才会有成立教唆的空间。”
而对于有在旁观览同学将小情侣性爱过程拍摄下来,并上传到网络上分享的行为,陈宏彬表示,这可能就会有散播猥亵物和违反“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的触法可能性;因为,依据台湾“刑法”规定:“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都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如果按现行“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的法律规范,拍摄、制造未满18岁之人为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图画、录像带、影片、光盘、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 将可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是散布、播送或贩卖所拍摄、制造的图片、影片、影带、光盘、电磁纪录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的话,则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算是单纯持有,最重也可能会被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陈宏彬律师认为,对于这起离谱的校园案件,学校方面要做的不只是处罚涉案同学和进行辅导而已,更应该强化校园法治教育,让学生了解现行法律规范和触法的严重性,才能避免学生因一时情欲,而公然上演违法的脱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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