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报讯(记者 蓝莹)日前,受浙江省高院委托,温州中院宣读高院对原温州市城建公司董事长杨胜华贪污、挪用资金一案维持原判决二审终审裁定。杨胜华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经审理查明,杨胜华在担任温州市现代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城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于1995年至1998年,从城建公司账户先后抽逃资金退还城建公司国有公司的组建方;又用城建公司的资金支付私企组建方的全部股金及利息。截至2000年8月,杨胜华实际侵吞城建公司利益2674.266万元。
2000年11月至2003年3月期间,杨胜华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城建公司的资金分2次计3666万元,用于其控制的市政公司及其前妻胡洁参股的一餐具制造公司的注册增资,后收回款项。
经审理,高院认为,杨胜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委派,在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采取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计人民币2700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严惩。
同时,还利用其在公司、企业工作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行为又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鉴于杨胜华具有自首情节,涉案贪污所得已全部被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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