俏江南董事长张兰被告后因迟迟不接诉状,法院无奈隔空喊话,后又爆出张兰已经悄悄变更了国籍,一时间舆论哗然。近日,记者从朝阳法院了解到,有的当事人为省却涉外公证、认证等法律手续或尽快获得法院判决,在诉讼中故意隐瞒其已加入外国国籍的事实,而持未注销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参加诉讼,导致法院出现管辖错误、审理程序错误以及执行难等问题。
二审发现被告是外国籍
两年前,因房屋买卖纠纷,苟先生将富某告上法庭。据苟先生说,他于2009年与富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欲购买对方一套价值166万元的房产。双方约定,苟先生以贷款的方式付款。合同签订当日,苟先生支付了富某2万元定金。
苟先生说,第一次申请贷款时,因未带齐材料贷款未能获批。后备齐材料再去办理时,富某却始终推脱。随后,苟先生将富某诉至朝阳法院。因富某未出庭应诉,法院缺席审理,判决支持了苟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苟先生后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法院却发现富某是意大利籍,现住地为意大利罗马。因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该案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隐瞒国籍变更带来困扰
朝阳法院欧阳华法官介绍说,近年来该院审理的案件中,部分当事人为节省涉外公证、认证等法律手续或尽快获得法院判决,故意隐瞒其已加入外国国籍的事实,而持未注销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参加诉讼,给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等造成一定困扰。
目前,我国正在经历第三次移民潮。欧阳华法官说,当事人隐瞒国籍变更事实,导致法院仅能依据其提交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按照本国公民身份确定管辖权,而无法根据涉外程序的相关规定判断管辖法院,易导致管辖错误。此外,当事人隐瞒其外国籍身份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只能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相关案件,而不会适用涉外程序,导致审理程序错误,对司法机关的国际形象造成影响。再者,有的当事人在隐瞒其国籍变更事实的同时,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将财产转移至境外,导致法院判决后根据其户籍信息无法开展执行工作。
调研建议
为避免此类现象带给法院的困扰,调研报告建议,一是完善户籍管理制度。公安机关应在向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籍证书》的同时,收回其身份证、户口簿,并将其退出中国国籍的信息及时录入身份信息管理系统。
二是建立双国籍筛查机制。有的当事人利用有的国家允许双重国籍的法律规定,在获得外国国籍时不主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针对此类现象,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监控,向户籍管理部门通报相关情况,要求当事人选择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有的当事人加入外国国籍后故意隐瞒,仍以国民身份享受相关社保待遇、购房政策等,因此,有必要建立公民户籍、社会保险等信息的共享机制,便于不同的机关查询当事人的准确信息。晨报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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