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入罪”一年多,全国共有80多名“老赖”被追责;
与此同时,各地农民工讨薪事件依旧多发
“欠薪多入刑少”折射司法实践之困
专家建议,不仅要细化目前法律规定,
更需要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和社会诚信体系
12月19日,河南驻马店驿城区法院一起公开审理的恶意欠薪案正式宣判:包工头刘全得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法院判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据悉,这是今年河南第7例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前来旁听的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说,实践证明,运用民事、行政等法律手段保护劳动者获取报酬的权利,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需要;就民事方面而言,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常常使民事法律的平等保护难以落实。因此,对于此类难案、骨头案,其他方法都不行时,要启用刑罚。
然而,自去年5月1日开始,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恶意欠薪入刑,至今已有1年零7个月,这项旨在打击恶意欠薪、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条文,施行得似乎并不尽如人意。据相关媒体报道显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生效以来,全国范围内,仅有80余名“老赖”被依法入刑追责。即便是全国外来务工农民工数量最多的广东省,一年多来,检察机关批捕的涉及恶意欠薪犯罪案件也仅有15件涉及15人。
而与之对应的是,恶意欠薪现象至今相当普遍,各地农民工讨薪事件依旧此起彼伏,年终岁尾依然是讨薪事件的高发期。河南省法院提供的最新数据显示,河南全省各级法院近期开展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中办理活动,就为3173名进城务工人员追回劳动报酬9115万元。
对此,一些办案人员向记者反映说,主要“还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比如,认定“恶意”的取证就非常困难。“恶意欠薪多少、恶意欠薪多长时间或拖欠多少劳动者的工资才构成犯罪,目前都没有明确的标准。”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何为"数额较大"?具体在办案中很难把握尺度;"有关部门"是指哪些部门?没有明确规定;"责令"的表现形式是什么?缺乏界定。”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分析说,很多老板不知道恶意欠薪涉嫌触犯刑法,很多打工者也不知道如何寻求法律救济。“这些,都导致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生效以来,被追究刑事责任者比较少,"欠薪多入刑少"现象普遍存在,没有达到像"醉驾"入刑那种威慑力。”
据统计,近几年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百人以上群体性事件,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案件总数的55%以上。“但以该罪名实际惩罚的案件还比较少。”刘德法说,“工人拿不到工资,有的采用跳楼、围堵等过激的方式讨说法,会衍生出恶劣的社会影响,一些人因此走上犯罪道路,因恶意欠薪带来的社会危害后果不可估量。”
作为一些公司常年的法律顾问,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薛少卿则表达了另外一种担心。在薛少卿看来,规定过于笼统不仅无法缓解农民工讨要工资的难度,而且对一些用人单位和负责人同样不利。
“应该尽快出台一个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细化有关的法律规定。”薛少卿解释说,比如,“后果严重”与否究竟如何界定,这会导致家属、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一些新的冲突,也会造成不良后果,是不是一些地方政府或者执法部门可以利用这种模糊的规定,把本来是劳动仲裁的欠薪案子变成了刑事犯罪,进而达到整治某个公司和负责人的目的,从法律的角度说,存在这个可能。
“要解决恶意欠薪的问题,不仅要细化目前法律规定,更需要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和社会诚信体系。实践证明,恶意欠薪的事前避免,效果要远好于恶意欠薪的事后惩处。”一些参与办理欠薪案件的检察官和法律界专家建议说,一方面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杜绝一些无良企业长期拖欠工资,并最终酿成群体性事件甚至恶性事件;另一方面要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对于一些无良企业,在企业信用、银行贷款、行业准入等方面,采取降级限制措施,通过一系列手段引导企业依法用工。 (来源:10: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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