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公交车上,因发现女友被偷包而阻止小偷,结果被扎成重伤。这位张先生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用5万余元。但公交公司认为张先生与人打架存在自身过失,偷包情节也未经警方定性,因此拒绝赔偿。此案引发巨大争议。
今天上午记者获悉,海淀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不能证明张先生受伤是其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判决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
男子阻止小偷
被扎伤
今年4月2日18时许,张先生与女友从北京植物园站乘坐公交车。在车上,“我发现小偷偷我女友的包,就喝止小偷,结果被小偷殴打并扎伤。”事发后,张先生被北京市红十字会急救中心急诊抢救,为治疗伤情,他目前花费医疗费用5万余元。
“我是制止小偷偷包,而与小偷产生争执被刺伤,我自身对受伤无过错,承运人没有安全将我送达目的地,违反了合同义务,应赔偿我的医疗费。”张先生向法庭陈述了自己的观点。
争议
庭上公交
自认无过错
但在庭审过程中,公交公司认为自己属于无过错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张先生的医疗费应由致害者承担。其受伤原因是双方斗殴,张先生在车上与人打架存在自身过失,所谓小偷偷包的情节未经公安机关定性,公交公司不予认可。”
法庭查明,事发当天,香山派出所即对司乘人员进行询问。据乘务员陈述:“我听见车上三个男子在摸一个蓝衣女子的包,扭头看见三个男的跟蓝衣女子和她男友打起来了,我就过去把他们劝开了。”当车快驶入香泉环岛站时,“我听见车厢中部一女同志说:‘你摸我包干吗?’这时我从人缝中看见一名男子和另外三名男子打起来了。我赶紧说:‘别在车上打架,再打我就报警了。’这时双方就不打了。三名男子中有一名男子说了句:‘黑社会你惹得起?’这时车驶入香泉环岛站,我听见那名女子说:‘怎么流血了?快报警!’此时车已进站,车门已打开,那三名男子就随着其他乘客下了车……我就打电话叫救护车了。”
对于司乘人员所述,张先生认为并非事实。“争执发生时,我距离乘务员仅2米,乘客纷纷躲避,司乘人员也没劝阻伤人者。”但公交公司认为自己尽到了阻止和救助的义务。
判决
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承运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虽然公交公司认为乘客张先生是因在车上与他人打架斗殴导致被刺,对自己的受伤存在过错,但对此公交公司并未提交证据材料予以证明。而且,根据公交公司认可的乘务员询问笔录,其听到张先生是因发现偷包而与他人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刺伤。可见,公交公司不能证明张先生的受伤是其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以自身并无过错为由予以抗辩,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故法院不予支持。张先生花费了医疗费5万余元,不超过其合理损失的范围,对其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释法
什么是违约与侵权竞合
海淀法院的舒怡法官说:公交车上发生的该乘客被刺案,是一个违约与侵权竞合的纠纷案件。这类案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存在合同关系,当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人身、财产的损失时,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选择依据合同法,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依据侵权法,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但二者只能择一选择。对方应承担的责任、赔偿的范围,己方应承担的证明责任及证明度,将根据选择的不同也有不同。
此案中,张先生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张先生依据合同法要求对方承担未安全将其运送至目的地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换句话说,只要公交公司不能证实乘客自身对损害存在故意和过错,或因本身的疾病造成的伤亡,公交公司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公交公司虽主张张先生是打架斗殴致伤,但根据几个证人证言及公安部门笔录可见,实际上张先生是因发现他人偷包、挺身而出而导致受伤的,将之视为打架斗殴与事实不符。公交公司不能证明张先生的受伤是自身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就需要对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舒怡法官还提到:“如果张先生以侵权为由主张赔偿,法院审理的要点则将主要集中在公交公司在承运、发现冲突、处理事故的过程中有无过错等方面,从而判断公交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公交公司则仅需在其过错范围内对受伤者予以赔偿。”
本报记者 林靖 J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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