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马晖 北京报道
12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在此次二审稿中,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多元化的现代养老服务业。
有参与审议的委员表示,二审稿中对于制定的相关政策以及优惠内容应“做些补充”。此外,受制目前全国医保统筹层次较低的现状,备受关注的老年人异地报销医疗费的问题仍未写入二审稿。
配建养老设施
养老机构兴办一直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起草过程中各方关注的焦点。国务院印发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统计数据显示,从2011年到2015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将由1.78亿增加到2.21亿,平均每年增加老年人860万;老年人口比重将由13.3%增加到16%,平均每年递增0.54个百分点。
一方面是老龄化进程与家庭小型化、空巢化相伴随,社会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的需求急剧增加;另一方面则是现有养老机构很难满足庞大基数的老年人口的需求。
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九条中,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王陇德委员表示,二审稿中提到“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仅仅采取措施不够,应该制定相关的政策尤其是优惠政策来鼓励养老事业、养老服务的发展。
此前草案初审时,有代表明确提出,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多元化的现代养老服务业,采取公建民营、民建公助、政府补贴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机构。
初审稿在征求意见时,国家发改委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社会养老领域,参与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在草案二审稿第四章“社会服务”第四十条中则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照顾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异地医疗费报销?
草案初审时有代表提出我国目前的人口流动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必然带来老年人迁居子女所在地养老的问题,应允许在大城市有赡养能力的子女为老人办理户籍随迁。建议草案对老年人随子女进行异地养老和异地医疗的有关问题作出相应规定,落实退休人员异地医疗保险报销制度。
有委员表示,老年人异地养老的情况较为普遍,国家应当为参保老人提取养老金、报销医疗费用等提供便利。
此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草案的意见。会上,有人社部医疗保险司相关人士表示:目前全国医保统筹层次较低,一般仅为市级统筹,实现全国统筹还不现实。虽然有一些城市在试点,但目前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人社部将从技术层面上进行全国联网,同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逐步实现异地持卡就医结算,解决老年人异地报销医疗费的问题。”上述人士表示。
因此,在此次二审稿第五十三条中延续了此前初审稿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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