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动辄人肉搜索和网络诽谤,邮箱里充斥着垃圾邮件……急需立法捍卫网民个人隐私。”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表示,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它所涉及的法律主体也越来越广,包括运营服务商、各类企业以及广大网民等等,可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上述活动进行规范。
周汉华介绍说,随着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互联网科技的飞速发展,目前世界上已经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专门法律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大部分是最近十多年制定或修订的。如欧盟修订《隐私保护法》,奥巴马政府制定了《消费者隐私权法案》等。除政府层面,国外大企业对保护员工的个人信息同样十分重视,很多公司还设立了专门职位,建立保护个人信息的内控机制。相比之下,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上还处于全面落后的状态,需要迅速从立法、执法和现实角度着力解决。
在立法方面,我国近年来已修订或制定了一些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比如《刑法修订案(七)》增加了打击“信息贩子”条款,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但基本上是以单项法律或相关规定的形式出台,尚没有一般性法律。“这导致对个人信息的定义过于抽象,实用性不高。”周汉华认为,“现在迫切需要制定的是对个人信息的一般性定义及规范的法律。”
他表示,网络是一个开放交流、信息共享的空间,如果某人认为频繁的网络转载侵犯了他的隐私权,他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渠道,由法院作出公正裁决,这当中要进行一个利益平衡网络表达自由与个人信息权的平衡。不过,一般的转载没有特定的法律义务,链条不必追究过长,否则网络上就会形成“寒蝉效应”。
周汉华指出,当下个人信息滥用的情况非常猖獗,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首先要勇于承担责任,没有有效的法律规则、法律规范和有效的行政执法,这种情况很难解决。他同时提醒网友,在享受网络自由的同时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晨报首席记者 姜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
网络立法将约束不良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网络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立法是必要之举。
阮齐林注意到,此次网络立法并非针对“大是大非”的问题,而是针对一些过去人们拿不准应不应该纳入法律层面管理的问题进行立法,比如一些商业习惯问题、商业道德问题、个人习惯问题等。
“既针对网络提供者或企业进行规范,也针对个人用户进行管理。”阮齐林说,比如针对网络服务商,法规将规定他们收集获取公民的信息要合法、合理,坚持“必要原则”。如现在某些网站发帖、注册也要输入电话号码、身份证号,这就比较容易泄露个人隐私。
再比如,规定网络提供者在不能泄露、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同时,也要防止他人非法窃取信息;禁止在未经他们许可的情况下发送垃圾信息;一旦发现不良信息有义务删除等。
对于网民,则提出后台以“实名制”对用户身份进行管理,规范其上网行为。
阮齐林认为,诸如网络赌博、网络诈骗、控制他人计算机等“大是大非”问题,实际上法律已经非常完善,因为网络犯罪与在现实生活中一样,可以受到法律的惩罚,而恰恰是上述之前比较模糊的关乎“操守”、“道德”、“诚信”等问题,此前一直“无法可依”,待这些问题“有法可依”后,网络犯罪将更加便于取证,网络秩序将更加便于维护,而培养好的网民习惯、网络诚信也是民心所向。
晨报记者 邹乐
有法可依才能执法有力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许多专家学者撰文呼吁依法治网、依法管网,广大网民对此也十分关注,普遍支持国家立法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提高对网络违法行为的执法水平。
网络安全非小事,在互联网日益融入我们生活的今天,5.38亿网民、10亿多手机用户组成的庞大网络平台早已不是与现实隔绝的虚拟空间,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联系非常紧密。2011年我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接近8000亿元,今年有望突破1万亿元,网络消费已成为扩大消费的重要途径,在支撑经济增长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有法可依,才能执法有力。应该看到,由于我国互联网立法还比较滞后,现有的执法依据多限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约束性不强,导致执法难以到位。因此,通过更高层次的立法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对网站信息安全的技术建设进行规范,并建立联动机制共同抵制信息泄露行为,从而切实提高执法的可操作性,这是一个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规范市场秩序的理性选择。
据《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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