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记者 吴俊)记者从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到,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统一了本市户籍人口超生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和倍数,超生一胎至少罚款21.9万元。
2011年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505元,夫妻双方为73010元,三倍为219030元。2013年起,在深圳超生一个子女,罚款数额为219030元。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出部分还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二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条例》还规定,未婚生子不算是超生,但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再生育政策规定,未经批准怀第二胎的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也要按计征基数征收2%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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