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昨日通过两部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明年1月1日施行 将“严管重罚”进行到底
本报深圳讯 (记者刘畅)昨天,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简称《处罚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简称《管理条例》)经过两次审议、多处重大修订后,获得表决通过,并将与新修订的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步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两部交通安全条例将“严管重罚”进行到底,司机们驾车上路要多注意了。
“行人闯红灯”
罚款标准“折中”了
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行人冲红灯”的处罚标准不一,前者是“罚款20元”,后者是“罚款100元”。为统一执法口径,深圳市交警局于今年10月份以修正案的形式将两部交通法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修正案在一审时,“行人冲红灯”行为在罚款额度上取的“高标准”100元,而二审时,因对自然人执法难的问题则取了“低标准”20元,调整的原因是市交警部门反映罚款100元难以执行。
对于行人冲红灯该怎么罚、罚多少钱,昨天通过的《管理条例》给出了最后答案,是一个折中的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自愿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免除罚款处罚。具体执行标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高速路违章一年三次
重罚还要扣证3个月
依据最终表决稿,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路上的违章处罚被“加码”定格: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或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将被处500元罚款; 逆行或者倒退行驶,或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的,将被处1000元罚款。另外,一年内有上述行为三次以上的,除罚款外,还将从第三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当车主与驾驶人身份不一致时出现交通违法行为也将“一究到底”。《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机动车所有人能够提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证的,对该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罚并记分;不能提供违法行为人的,对该机动车所有人予以处罚并记分。”同时,机动车在深圳市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机动车,直至接受处理为止。”
另外,《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款修改为:“驾驶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载人、载物的,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车主两年没违章
可申请免罚一次
有关免罚的情形也被最终确定。在深圳市注册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申请免罚前需同时具备四大条件,即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该机动车在本市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该违法行为仅被处以罚款处罚,且数额在五百元以下;机动车注册或者变更登记后已满二十四个月。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免予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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