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全面修订《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明确“严禁刑讯逼供”
据新华社电 为保证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公安部近日发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1998年发布的原规定作出全面修订。“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严禁刑讯逼供”被写入总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任务。
《规定》共14章、376条,其中新增107条,修改244条,将于2013年1月1日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实施。
现场发现嫌疑人 可以口头传唤
《规定》要求,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明确了讯问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对“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进行严格解释,要求“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此外,《规定》增加了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的规定。
律师会见嫌疑人 公安不得派员在场
为保障律师会见权,《规定》强调“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保证律师在法定期限内确实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在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不得监听”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公安机关不得派员在场。《规定》取消了涉密案件委托辩护律师需要经过批准的规定。
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批捕和起诉依据
《规定》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等程序均作了进一步严格规定。为避免发生冤假错案,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并明确了非法证据被排除后的法律效果,即“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为解决片面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不注重收集其无罪、罪轻申辩的问题,《规定》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并附卷。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不得收取费用
强制措施对公民人身权利影响大,其适用条件、期限、程序等必须严格依法执行。《规定》明确要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指定的居所必须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能够保证安全,并且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不得向被监视居住人收取任何费用。为保障强制措施执行后家属的知情权,明确规定应当通知家属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处所,并对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作了界定,同时要求“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严格要求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并在拘留证、逮捕证上注明犯罪嫌疑人到达看守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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