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实习生 胡卉鸣 记者 仇惠栋)南京市法制办昨日起就《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公众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居民不分类扔垃圾将面临50-200元的罚款。
垃圾分类设施要写在购房合同上
该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不分类扔垃圾将罚款50-200元
该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三)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以及装饰装修垃圾按照规定单独堆放;
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居民如果拒不执行垃圾分类的规定,将面临严格处罚。该办法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南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明确了各个区域和单位的责任。其中,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责任人须负责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如果违反该办法规定,将生活垃圾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的,逾期不改正的话将面临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处置生活垃圾最高罚3万
为了规范垃圾收集运输市场,这一办法明确,南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实行许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集、运输服务单位。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服务企业在约定服务期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该办法明确,违反这一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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