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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修订刑事案件程序 嫌犯见律师不得被监听

2012年12月27日15:55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池海波
原标题 [公安部全面修订“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年元旦与新刑诉法同步实施——嫌犯见律师民警不得监听]

  本报讯(记者池海波)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在不得监听的基础上,公安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为保证公安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昨日,公安部官网发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并将于明年元旦起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步实施。

  据了解,《规定》新增107条,修改244条,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等方面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规定》明确了讯问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对“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严格解释,要求“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讯问。为保障强制措施执行后家属的知情权,明确规定应当通知家属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处所。

  强制措施方面,《规定》要求,监视居住指定的居所必须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能够保证安全,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不得向被监视居住人收取任何费用。

  《规定》将于明年元旦起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步实施。

  焦点解读

  律师会见应在48小时内安排

  《规定》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核实辩护律师收集的证据以及告知辩护律师移送起诉情况等程序,修改了法律援助规定,取消了涉密案件委托辩护律师需要经过批准的规定。

  为保障律师会见权,《规定》强调“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保证律师能够在法定期限内确实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而且公安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监听,保证会见权的充分实现。

  非法证据不作批捕依据

  为避免发生冤假错案,《规定》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并明确了非法证据被排除后的法律效果,即“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为解决一些办案民警片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不注重收集其无罪、罪轻的申辩的问题,《规定》增加了全面审查、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规定,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并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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