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法保护和促进台胞投资
原标题 [江苏立法保护和促进台胞投资]
新华网南京12月27日电(记者秦华江)记者27日从江苏省人大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12月31日起施行。该《条例》通过明确扶持措施,完善权益保障机制,规范政府服务及畅通争议解决渠道等方面,保护和促进台胞投资。
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腊生介绍,《条例》在投资领域、科技创新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及市场准入方面明确了扶持措施,并强调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享受该省颁布的投资及与投资相关的各项扶持发展的政策和服务。
在完善权益保障机制方面,《条例》强调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重申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关于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的规定,在子女就学方面,享有和江苏本地学生的同等待遇,同时,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可凭在台湾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当地公安机关按规定申领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等。
在规范政府服务方面,《条例》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改善投资环境,提供有效服务,保障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开发(园)区设立为台湾同胞投资者服务的机构,从而更好地为台湾同胞投资者提供便捷的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明确了责任追究制度。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陈贵希说,为了更好地畅通争议解决渠道,一方面对于台湾同胞投资者与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相关的争议,《条例》具体规定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侵权救济渠道;另一方面,为了保护台湾同胞隐名投资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条例》从现实出发,规定实际出资人与登记出资人不一致,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台湾同胞投资者请求确认其为出资人身份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作者:秦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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