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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开“2012年反垄断工作进展”新闻发布会

2012年12月28日18:02
来源:商务部
原标题 [商务部召开“2012年反垄断工作进展”专题新闻发布会]
  12月27日,商务部召开“2012年反垄断工作进展”专题新闻发布会,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尚明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发布会实录如下:

  主持人

  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请来了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兼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尚明,请他向大家介绍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立法执法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下面请尚局长介绍相关情况。

  尚明

  各位记者朋友、各位媒体,大家好!反垄断法2008年8月正式实施,反垄断局也是2008年成立的,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审查,《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违法行为:一种是企业共谋,也就是垄断协议,在座的可能过去没有接触过;二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企业通过合并扩大自己对市场控制的能力,从而影响市场竞争,从法律上讲这叫经营者集中,也就是大家通常熟悉的企业并购。

  自2008年《反垄断法》正式施行以来,这部法律已经执行4年多了。从2009年,我在每年的年底或者8月份周年的时候,通过新闻发布会向大家集中介绍一下过去一年商务部反垄断的工作进展情况,希望大家通过我的情况介绍,能够对中国反垄断法特别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这方面的情况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客观地讲,长期以来,中国的竞争法律文化是比较弱的,很多企业、很多个人都不太了解竞争法律。《反垄断法》是竞争法的一部分,我们希望通过每年新闻发布会,向媒体朋友集中介绍一下自身的工作情况,也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进一步普及竞争文化。

  今天上午,我利用这个机会准备介绍如下四方面情况:一是经营者集中配套立法情况;二是经营者集中执法情况;三是在反垄断领域商务部开展国际合作情况;四是商务部开展的宣传培训情况。我介绍情况的时间大概半个小时左右,接下来,我愿意回答各位提出的问题。

  (一)经营者集中配套立法

  在座各位中可能有的记者朋友知道,与其他法律相比,我国反垄断法比较简单,只有五十几条,因此,要想执行好这部法律,需要制定一些配套规定。从2008年到现在,商务部一直致力于反垄断法的配套立法工作。在反垄断领域,配套立法分如下几个层次:一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通常由国务院法制办起草并且以法规形式颁布的。二是相当于准法规,就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颁布的指南。三是三个执法机构各自颁布的部门规章。2008年到2011年,我们颁布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反垄断委员会制定的指南以及商务部在经营者集中方面颁布的规章加起来共有8件。

  2012年,我们主要在两个方面对配套立法进一步充实:一是关于经营者集中限制性条件的规定。其实,在这个规定之前,2010年商务部曾经颁布过《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为了总结这个暂行规定实施的经验,解决发现的问题,商务部决定重新颁布一个新的规章,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提出、评估、实施、监督、变更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全方位规范。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可能有三种后果:一是禁止,二是非禁止,其中包括无条件批准和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从执法实践来看,凡是商务部审查发现问题的,多数采用的是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决定,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申报方没有提出符合要求的解决方案,商务部才被迫做出禁止决定。所谓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就是审查发现交易有竞争问题,经营者针对竞争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相当于向商务部做出一种承诺。我们把申报方针对竞争问题做出的承诺变成我们对他们交易行为的一种约束,变成一种必须遵守的条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件。我们正在制定的新规定,目的就是解决从这种限制性条件的提出、商谈、评估、确定,一直到实施监督全过程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

  2012年第二项立法项目,就是《关于经营者集中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实践证明,如果不适用简易程序,所有案件都要按照同一标准程序进行处理。由于执法行政资源有限,世界上主要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美国、欧盟在内,都纷纷使用简易程序来处理那些对市场竞争明显不会造成不利影响的案件。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大大提高执法效率,使执法机构能够集中精力处理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如果去年有记者朋友在这儿的话就会知道过去三年的基本情况。从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每年审结的案件都呈现增长趋势。2008年16件、2009年78件、2010年109件、2011年171件。从今年现有情况看,今年审结的案件数量基本上能够与去年大体持平。在我们办案人员没有增加的情况下,显然需要解决办案效率问题。

  (二)经营者集中案件审查工作

  1、案件概况

  截至12月26日,2012年商务部共收到经营者集中申报201件,立案186件,审结154件,其中附条件批准了6件,立案后撤回6件,无条件批准142件,大概占所有审结案件的92%。

  2、案件总体特点

  2011年,经营者集中申报205件,立案185件,审结171件。今年到目前为止,申报201件,立案186件,审结154件。所以从申报数、立案数和审结数来看,今年与去年基本持平。按照该种趋势,2013年、2014年的案件数量,我估计也可能稳定在200件左右。今年的案件审结数为154件,比去年同期略少一点,但是今年还没有到最后一天,我们还有一些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估计最终审结的案件数量和去年差不多。

  根据目前已经掌握的数据,我们分别从案件的集中方式、案件的集中性质以及案件涉及的行业进行了分析。但是,我这个分析使用的数据截止到今年11月底。

  一是从案件集中方式看,大部分案件属于股权收购。2011年股权收购101件,占了审结案件的62%;组建合营企业49件,占30%。2012年股权收购71件,截至到11月底,占到55%;组建合营企业46件,占36%。从这个数据可以看,股权收购案件比去年会略有下降,且比例并不很高。

  二是从案件集中的性质来看,大部分案件属于横向集中。交易方本来是竞争关系,大部分属于这样情况。2011年横向集中97件,占了60%;纵向集中13%,占8%;混合集中42件,占26%。今年截至到11月份的情况是,横向集中是80件,占了65%,是大头,约2/3。

  三是从案件涉及的行业来看,大部分案件发生在制造业。这里的制造业应该包括了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汽车、船舶、飞行器、采矿等等。2011年制造业是107件,IT业13件,批发零售12件。2012年制造业74件。看来制造业案件比去年数据略有下降,其他略有上升,包括商业零售、IT、服务业。

  3、附加条件批准案件

  下面向大家介绍一下今年的几个重点案件。2012年,商务部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了6起经营者集中。

  刚才我已经跟各位介绍了什么叫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2012年商务部附条件批准了6件,这是从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附条件批准最多的一年。2008年是1件、2009年5件、2010年1件、2011年4件、今年是6件。到今年年底之前还有没有,目前还不好说,到现在一年有6件已经是最多了。有几个重点案件跟各位简单介绍一下。

  一是西部数据收购日立存储。这是一个发生在硬盘领域的收购。大家搞媒体的,不可避免的会接触这个领域。各位知道,我们是世界上最大的硬盘用户,这个案件对我们影响很大。尽管我们是最大的计算机生产厂商、最大的硬盘用户,可是我们国家却不生产硬盘,世界上五大硬盘生产厂商都是外国企业。2012年之前其中的2个厂家已经合并,减到4个。如果今年再允许西部数据收购日立,生产硬盘的企业就会从4个变成3个。由5家变成了3家,这是高度寡头型垄断性市场结构。由于我们是最大的硬盘用户,这个案子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经过审查,商务部认为这个交易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为此,批准该项交易时附加了限制性条件。附加的条件包括:一是并购双方的硬盘业务在并购后继续保持独立。并购后,在法律地位上、在销售关系上要求双方硬盘业务继续保持独立。由此可见,名义上是合并了,但是日立存储和西部数据仍然以独立身份在销售硬盘,还是竞争者,彼此不能互换竞争信息、不能串通。二是并购双方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产量产能。三是并购双方不得强制客户排他性采购其硬盘产品。四是并购双方继续在创新领域投入研发资金。各位知道,垄断最大负面影响之一就是遏制创新,这是颁布《反垄断法》的初衷,所以要求继续在创新领域要投入研发资金。五是西部数据向第三方剥离了日立旗下Viviti公司3.5英寸硬盘业务。

  二是谷歌收购摩托罗拉案。这是一个大案,美国在审查,其他国家在审查,我们也在审查。一些大的跨国并购往往需要通过多个国家执法机构的审查,才能完成交易。这个案子是2011年11月立案的,2012年5月结案的,审的时限比较长,案情比较复杂。根据谷歌与摩托罗拉签订的收购协议,谷歌将收购摩托罗拉的全部股份,收购完成以后,摩托罗拉将成为谷歌的全资子公司。这个案件的核心问题是谷歌利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市场优势,控制摩托罗拉在智能手机市场上的竞争。各位知道,安卓系统原来就是谷歌公司开发的一个智能应用平台,被广泛应用于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并购之前,一直允许开源免费使用,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安卓系统应用市场。2012年中国销售全部手机中的每3部手机就有2部手机采用了安卓操作系统,使用量非常大。2011年第四季度中国智能手机市场销售量就达到2283万部,这个数字仅仅是第四季度的数字。中国智能手机的用户保有量是2亿多。中国智能手机市场上使用的主流操作系统中,塞班占32%,苹果占11%,安卓占47.3%,将近50%。按照该比例计算,手机用户中有将近1亿人正在用原来是免费开源的安卓系统。

  现在发生这样一个大的并购,今后安卓系统是否会变成闭源的和收费的,是相关利益主体最关心的问题。商务部对这项交易的相关市场、安卓系统免费开源、谷歌公平对待智能手机制造商、摩托罗拉移动专利许可、市场竞争影响等诸多问题进行了充分评估,认为这项集中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所以附条件批准了这项交易,要求交易方在集中完成后5年内履行如下义务:一是谷歌继续免费开源。5年的时间对于手机市场来讲是相当长的一个时间,是一个相当强的约束,因为IT领域可能会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各位也看到,现在的三星手机发展势头就很猛。二是在安卓平台方面以非歧视的方式对待所有原始设备制造商,不能优待被收购的公司。三是继续遵守摩托罗拉移动在摩托罗拉移动专利方面现有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视义务。通过附加上述条件,商务部将该项交易在行业内对竞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三是沃尔玛收购纽海案。该案于今年2月份立案,8月份结案,审查了6个月。根据反垄断法,我们最长的审查时间就是6个月。商务部通过审查发现,沃尔玛收购钮海,而钮海收购了上海益实多的1号店。我不知道各位是否进行网上购物,1号店是中国最大的网上超市,沃尔玛是世界上实体卖场的巨头。一个实体店巨头收购了中国最大的网上超市,会产生什么问题?商务部对该案进行了审查。通过审查,发现沃尔玛在中国实体零售商领域占有竞争优势,不仅拥有成熟的仓储和配送系统,同时还拥有广泛的供货渠道和较高的品牌知名度,交易完成后这些优势很可能传导到被收购的网上超市,从而产生传导效应。调查结果也表明,并购后的实体如果通过益实多1号店进入增值电信业务,将可能对增值电信业务市场产生排除、限制效果。增值市场分两块:一是自营业务,在网上销售自己的产品,比如网上超市。二是经营第三方的业务。这两块都可能存在产生竞争问题。因此,大家担心的是本次集中对增值电信市场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所以,商务部批准该项交易时,附加了如下条件:一是被收购对象仅限于利用自身网络平台直接从事商品销售的部分。原来1号店有两个业务,收购这部分业务只能是自营部分。二是在未获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情况下,钮海上海此次收购后,不得从事增值电信业务。三是本次交易完成后,沃尔玛公司不可通过VIE框架规避国内相关法律的限制,直接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这个案子批了以后,对这些附条件的实施情况进行了监督。如果并购后交易方经营了增值电信,情况可能就会不同了。此外,今年附条件批准还有三个案子,因为时间关系就不一一介绍了。如果各位关心的话,可以到我们网站上去看案件的决定公告。

  4、案件信息公开的情况

  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后,商务部一直抓信息公开问题,这也是商务部领导对我们提出的要求。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商务部应当向社会公布附条件批准和禁止的审查决定。审查决定是通过发布案件公告的形式进行的。但对于无条件批准的决定相关信息是否要公布,反垄断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我们以往的做法是,向申报人进行通报,他来申报了,我们进行审查,没有异议,同意了,告知对方就可以了。

  为了增加执法透明度,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也参考了一些国外执法机构的做法,商务部在反垄断局网站公开了2008年8月以来一直到2012年9月30日,也就是把截至到今年四季度所有无条件批准的案件一揽子公布了,一共是458件。这次披露的信息包括案件的名称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通过这些信息,可以看出谁和谁进行合并、谁和谁成立了合营企业、谁买了谁的股份或资产这样的基本信息。一次性公布后今后该怎么办?我们会以季度汇总情况进行公布。目前,公布信息仅限于案件名称和参与经营的经营者,以后是否公布其他的信息,我们正在研究。

  5、对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进行调查处理

  各位注意到,2012年2月1日我们颁布了一个新的部门规章,《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截至目前,共收到举报3起,其中2起已查实,交易尚未实施,我们敦促当事企业尽快申报。还有1起正在核对举报材料。另外,在商谈阶段还发现1起未依法申报。目前正在进行立案调查。

  在今天介绍情况时,我就开宗明义,认为竞争文化在中国相对来说是比较薄弱的,加上反垄断法在我国颁布实施也比较晚,有些企业确实不知道自己进行的交易是否需要进行反垄断申报。为了解决这方面问题,我们今年颁布了《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目的就是起到警示作用,告知达到申报门槛的企业并购,相关企业要进行申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国际交流合作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资本在世界范围的流动,很多并购是跨国界的,不同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是非常必要的。商务部非常重视与其他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相关国际组织开展交流合作,通过交流合作,借鉴国外反垄断立法执法经验,不断完善和强化自身的执法能力,以便更好地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复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今年6月25日,商务部与欧盟竞争总司召开了中欧竞争政策对话,中国其他2家执法机构也派人参加了对话。本次对话已经是第8次了。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兼副部长高虎城和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司长出席了对话会议,并就双方最新立法执法情况交换了意见,双方肯定了自2004年以来中欧竞争对话机制建立起来的竞争领域开展的合作和取得的成果,并希望今后将对话继续下去。

  今年9月25日,中美反垄断对话在华盛顿举行。美国将反垄断称为反托拉斯。中国方面,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兼副部长高虎城率团出席了对话。发改委和工商总局也派人参会。美国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司法部两家派人参加对话。去年,中美双方签署了备忘录。本次对话是双方签署备忘录以后举行的第一次高层对话,标志着中美两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合作进入了新的阶段。实际上,在这种高层对话下,我们还有工作层面、技术层面的技术性交流,包括案件的合作。随着我们与欧盟、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交流合作的不断深入,在符合法律和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就双方共同审查的重大跨国并购案件也尝试过进行信息交流。这种信息交流有助于我们对跨国并购行为进行更有效的监管,对一些技术问题进行有益的讨论。由于案件合作交换信息会涉及到保密问题,各国对这种技术层面的合作还是相当的慎重,必须在符合各自相关的法律、遵守保密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除了与欧美合作之外,商务部还与其他国家执法机构建立了合作机制,包括中英反垄断合作谅解备忘录、中韩反垄断合作谅解备忘录。我刚才介绍国际交流合作,其实包括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中国三家执法机构共同与国外执法机构进行的合作。还有一种模式是,我们三家执法机构各自和国外执法机构进行的合作。我刚刚讲到中英反垄断合作谅解备忘录、中韩反垄断合作谅解备忘录,采用的就是这种方式。商务部、发改委和工商局分别与有关国家签署了类似的合作协议。通过这种合作和交流,加强彼此了解和互信,探讨建立双边合作机制的具体方式。此外,除了双边的,多边的也有,商务部还参加联合国贸发会议组织的竞争专家组会议,亚太经合组织和经合组织举办的反垄断方面的国际会议。通过参加这些会议,有助于我们了解国外最新反垄断国际动态,介绍中国反垄断工作的最新进展情况。

  (四)《反垄断法》的宣传培训

  由于中国反垄断法比较新,中国竞争文化比较弱,在反垄断法实施4年多的时间里,我们不遗余力的进行反垄断法的宣传工作。为了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反垄断法律意识,加深对反垄断法的理解,加深对竞争文化的了解,商务部每年都组织一系列活动,以多种形式宣传反垄断法。2012年,商务部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协会相关工作人员举办了3期《反垄断法》宣传培训班,培训人员300多人。这个培训班从2008年到现在,已经累计举办了16期,共培训1500多人次,可以说这种培训在全国商务系统涵盖面是相当广的。为了提高效果,每期都有一定针对性,根据执法工作中出现的不同情况,适当调整讲座内容和授课方式。在组织培训的同时,我们还组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业务人员到境外参加竞争法律培训工作。

  总体来说,反垄断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在未来一段时间仍将是我们工作的重点。今年我们出版了《反垄断法知识读本》,之前还出版过反垄断法卡通宣传画以及小册子,目的就是通过各种形式帮助大家尽可能多的了解反垄断法方面的知识。比如经营者集中的问题,我刚才向大家介绍时,将其概括为并购,大家一听就了解了其基本含义。另外,企业之间达成的共谋协议,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内容。这里需要说明一点,有些企业行为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约束的。现在网络上,大家动辄提及这个垄断,那个垄断,不全是反垄断法意义上规制的情形。正确了解反垄断法,需要对全社会进行宣传和普及,我们希望媒体朋友在这方面多做一些工作。除了专题会议,平时你们想找我们了解情况,通过商务部新闻处,我们可以随时向你们介绍情况。我想就这样简单介绍一下。

  主持人

  下面请大家提问。提问之前报一下所代表的媒体名称。

  第一财经电视记者:关于刚才提到的经营者集中配套立法当中的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目前草案已经完成,能否透露一下具体会增加哪些方面的规定?预计大概什么时候出台?

  尚明

  根据部里的分工,我们反垄断局只是起草单位,最后要把草案提交到负责立法的部门履行审议程序。目前,在我们这个环节,起草工作接近尾声,准备近期把草案提交部内立法部门。他们收到后,还要履行相应程序,还会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我个人预计,2013年颁布这项规定应该是没有问题的。这个规定内容很复杂,名称也很拗口。所以,适当时候我们将把草案挂在网上,如果你关心的话,可以到网站上看一下。

  中央电视台记者:第一个问题,是关于正在推进的经营者集中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审查暂行规定。请问,这个简易程序和现在的审查程序比快在哪儿?适用于什么样的案件?有什么好处?第二个问题,没有申报的案件是什么案件?

  尚明

  先回答第二个问题,并不是所有经营者集中都要申报,只有达到标准的需要申报。申报标准包括两方面:首先,通过集中能够导致一个企业控制另外一个企业,取得对另一个企业的控制权。但是,这里有一个难点,什么叫控制?反垄断法规定,一个企业有另外一个企业51%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份叫控制,这是一种绝对的情况。还有一些相对的情况,比如,51%以下怎么办,一个企业买了另外一个企业20%的股份算不算是控制?在执法工作中,我们一方面希望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法制办能够细化这方面的规定,把这个控制讲的更为具体。我们作为执法单位,对控制含义的理解相对比较宽泛,一个企业并购了另外一个企业或者两个企业成立一个合营企业,使某个经营者对另外一个经营者拥有一定的影响。在满足这个条件情况下,只要企业来申报我们就要审。我们没有理由说这种情况不属于经营者集中审查范围。但无论如何,必须满足控制权发生转移这个前提条件。第二,产生控制的集中还必须达到一定规模,满足一定的数额标准,就是通常所说的申报门槛,门槛包括三个数字:一是在全球范围内合计营业额是100亿,或者在中国范围内合计营业额是20亿;同时,还必须满足另一个条件,至少有两家在中国范围内的营业额达到4亿。各位注意到了,我刚才说的那些并购,包括附加条件的,交易方好多情况下是两个纯外国公司,为什么需要在中国进行申报?要求该种交易向我们申报的依据,就是该种交易必然和中国市场有联系,具体表现就是在中国范围内有不少于4亿的营业额。由此可见,我们管的前提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如果不符合这两条,即便发生了并购,也不需要申报。刚才讲到有些企业对竞争文化不了解,甚至连反垄断法颁布了这种基本事实都不知道。过去没有反垄断这类审批,有些企业不知道,即便是知道了,有没有发生控制权转移?发生转移了,交易方的营业额有没有达到规定的门槛?也不一定能弄清楚。所以,在一段时间以内,有些企业可能申报的比较晚,比如我刚才讲的特例。针对没有申报的情况,我们专门出台了一个规定。我们现在也正在通过各种渠道加强这些方面的监控。

  第二,简易程序的问题。美国反垄断法执行的比较早,到现在已经100多年了,欧盟也有50多年的历史了。其实,他们也不是一开始就适用了简易程序,也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才发现有些案件不可能对市场竞争造成实质性损害。各国对该种案件判断的标准基本上有两类:一是市场集中度,二是市场份额。衡量市场集中度,经济学家有一个公式,叫HHI指数,用这个指数来计算市场集中度,比如低于1000或者800,属于市场结构集中程度比较低的市场,对于这样的市场中发生的并购交易,我们认为产生不利竞争影响的可能性不大,应当简化审查程序。此外,如果并购后企业市场份额很低,比如低于10%,通常情况下也不会有问题。如果达到了申报门槛,处理时适用的程序会相对简单一些,不用那么广泛的征求意见,不要那么多的申报材料,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审查时限会大大缩短,一般会低于30天或者20天。如果没有简易程序,所有的案件都要走普通程序,广泛地征求各方意见,比较大量的要材料,审查的周期就会变得更长。为此,我们总结了以往办案经验。如果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话,我们统统作一般性处理,完成审查工作往往要超过30天。所以,国际上也把我们和其他国家执法机构进行过比较,我们超过30天审结的案件数量比较多,超过了其他地区和国家的平均水平。所以,我们希望通过简易程序改变这种情况。我记得前年和去年,在当年专题记者会上曾表过态,争取提高下一年度在第一阶段审结的案件比例,遗憾的是,没有做到,我希望通过简易程序能够达到这么一个目标。

  财经杂志记者:您刚才的解释,能不能这么理解,就是股权和资本收购,如果达到50%以上的话,可以形成控制,这个比较明确;但是,如果股权和资本收购低于50%的话,同时又可以施加支配性影响,这种情况下怎么办?是不是没有一个很明确的量化标准?

  尚明

  反垄断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法执法进行申报。一是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具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的有表决权股份或资产,原来指的是控制。另外“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或资产被另外一个人所控制”。这种控制关系是特指50%以上的,我原来有51%的股份,又把余下的49%买来了,到了百分之百,就不用报了。但是,对于51%以下,有没有一个反向推论?这里只是说经营者集中是经营者合并,一个是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人的控制,或者对他进行施加性的决定影响。什么是控制?什么是决定性影响?我刚才讲了,我们希望通过立法明晰下来,而这个立法权不在商务部,我们自己执法不能制定这个标准,没有权解释这个法律。所以我们在执法上,就相应的按照我们比较宽泛的理解来执法。否则人家来报了,我们说这个不属于我们管辖的集中范围,我们无权作这种判断。

  主持人

  谢谢尚局长和各位记者,今天发布会到此结束。 (来源: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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