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广东出租屋电费结算实行“谁用谁付”
2012年12月29日18: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 [明年起广东出租屋电费结算实行“谁用谁付”]
中新网广州12月29日电(刘烨 岳佳综)广东省物价局29日发布消息称,该局于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遵循“谁用电、谁付费”的原则,合理分担供电企业按总表电量收取的电费。《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
10月9日-18日,广东省物价局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关于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共收到2300多条反馈意见。从反馈意见看,群众对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的要求很迫切,希望早日出台相关规定,同时建议政策出台后能加强监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根据收集到的意见,省物价局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相关规定。
目前,广东省供电部门已基本实现对出租屋抄表到户,每栋出租屋计量表后各出租单元的分表则由出租人自行安装。
广东省物价局表示,考虑到出租屋总表后存在用电线路损耗以及公共照明、水泵加压设施等公共用电的客观实际,《通知》规定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遵循“谁用电、谁付费”的原则,合理分担供电企业按总表电量收取的电费,总表与分表之间的线损及公共用电应按照公开、公平和简便易行的办法合理分摊。
根据《通知》,出租屋电费结算具体按以下三种情况确定:一是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安装分表,线损和公共用电量能够准确反映的,出租人的实际总电费支出按各分表用电量的比例据实分摊;二是各承租人安装了分表,出租人自用电未安装分表,线损和公共用电量由出租人承担;三是出租屋用电既有居民用电,又有非居民用电的,应剔除非居民用电的电费支出,其余居民用电的电费支出按上述两种情况对照执行。
《通知》规定,出租人除按上述规定与承租人结算电费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出租人向承租人结算电费时,应提供总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电费,承租人分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结算电费计算结果等凭证。同时,要求出租人对出租屋内各分电表的抄表周期和抄表时间应该一致,并尽量与供电部门抄总电表的周期和时间实现同步。
广东省物价局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依据有关规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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