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施行
2013年01月01日14:1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施行]
中新社海口1月1日电(记者 付美斌)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外国船舶及其人员进入该省管辖海域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中国公安边防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登临,检查,扣押,驱逐,令其停航、改航、返航等措施予以处置。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言人日前就修订《条例》答官方媒体记者提问时说,为了加强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1月26日制定了《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该条例实行13年来,对维护沿海地区和海上安全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海南省沿海海上走私、抢劫、强买强卖、违规作业等违法活动不断增多,也有一些外国船舶及人员频繁非法进入海南省管辖的领海,甚至出现从事炸鱼、毒鱼、无故下锚停泊寻衅滋事、聚集堵塞航道等违反边防治安管理的行为。上述现象严重扰乱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秩序,影响了沿海经济社会发展稳定。
该发言人说,为适应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和海上执法需要,加强依法行政、依法管海,更有效地打击海上违法犯罪,维护海上治安,保障航行安全,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同时,修订《条例》也是根据海南的实际情况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需要。
新《条例》于2012年11月27日经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该发言人说,《条例》修订了三方面主要内容,一是加强公安边防机关建设,以适应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和海上执法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二是加强对出海边防证件、船舶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便民服务措施。三是加大对违反沿海边防治安管理行为的惩治力度,包括增加对有关违法行为的管理和处罚措施。
与1999年11月26日制定的《条例》相比较,此次修订后的《条例》在适用范围上没有变化,其依据是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条例》作为地方性立法,以中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条例》主要涉及沿海边防治安管理事务,其依据的主要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记者注意到,1日起施行的《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其中第六条、第七条明确,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加强三沙市公安边防派出所的建设,依法实行全线边防管理。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加强三沙市所属岛礁及其海域的治安巡逻,维护边防治安秩序;协同配合南海海上联合执法,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南海资源。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及时向在三沙市所属岛礁及其海域作业的人员通报治安动态,加强安全防范。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国船舶及其人员进入该省管辖海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违反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行为:(一)通过本省管辖领海海域时非法停船或者下锚,寻衅滋事;(二)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三)非法登上本省管辖岛礁;(四)破坏本省管辖岛礁上的海防设施或者生产生活设施;(五)实施侵犯国家主权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宣传活动;(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行为。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外国船舶及其人员在该省海域有上述六种违规行为之一的,公安边防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登临,检查,扣押,驱逐,令其停航、改航、返航等措施予以处置,可以收缴作案船舶或者附属通航设备等工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该发言人表示,《条例》的具体适用问题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必要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
该发言人表示,《条例》规范的是沿海边防治安管理事项。根据国家现行海洋管理体制对各海上执法部门的分工,海上公安边防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维护海上治安秩序。因此,《条例》由海南省公安边防机关具体实施,其他海上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该发言人说,考虑到海上执法的特殊性,《条例》将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方式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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