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吴战朝
本报讯 民办教师的“身份”和待遇问题一直引人关注。2012年12月31日,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部署开展相关认定工作。
根据《意见》,参加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转,也没有纳入计划内退养者,主要依据1989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民办教师名单和原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进行认定。
参加1982年民办教师整顿,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未通过1989年民办教师职评者,主要依据县级备案的民办教师名册和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任用证”或“试用证”进行认定。
其他计划外原民办教师认定依据,由各地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意见》还指出,上世纪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的身份主要依据各地原始档案、下放名册、原始下放证等进行身份认定。下放教师下放后又任民办教师的,可再享受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
需要认定的个人,须向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乡镇的,以原任教地为主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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