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来,经过一审、二审、申诉及发回重审后,这起案件又有了新的结果。昨日,大河报记者了解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与原审的两次判决相同,依旧是双方各负50%责任。但不尽相同的是李凯强的赔偿金额,三次判决分别是7.9万余元、近2.1万元、9万余元。
对此,双方仍表示不服,已进行上诉。
事件回顾
见义勇为还是肇事撞人?
2009年10月,56岁的宋林一纸诉状将17岁的李凯强告上法庭。宋老太诉称,2008年8月21日下午,她骑自行车自金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医立交桥转盘处,被李凯强驾驶的电动车挂倒受伤,她状告李凯强赔偿医疗费等20余万元。而李凯强却连连喊冤,称当时他感觉后面有东西蹭上他的车了。他扭头一看,一辆自行车撞上他电动车的后轮,一位老太太坐在地上,嘴里“哎哟”着。他就伸手拉老太太起来,但老太太拉住不让他走了。
两次判决
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
2009年12月份,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一审认为,李凯强驾驶电动车与宋老太太骑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无法查证是由李凯强还是宋老太太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根据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宋林损失的合理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较妥。最终法院判决,李凯强赔偿宋老太太7.9万余元。其中包括1万元精神抚慰金。
李凯强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9月,郑州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但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有误,应予纠正。判定李凯强赔偿宋老太含3000元精神抚慰金在内的近2.1万元。
重审一审
判决与原审一审如出一辙
二审判决结束后,双方不服,均向省高院提出申诉。2012年6月份,案件通过省高院再审审理后,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了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和二七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定将案件发回二七区法院重新审理。
2012年12月11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再次强调无法查证事故原因,根据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宋林损失的合理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较妥”。法院判决李凯强赔偿宋林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案件受理费等,以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共计9万余元。
昨日,记者了解到,对此判决双方均表示不服,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