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6日讯(记者 张强)近日有网友向东北网投诉,黑龙江新松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楼还未建的情况下,就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指山卖磨”之嫌,并且开发商收取了定金不退还。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哈尔滨分局房地产管理处解释称,5栋楼中只有第5号楼没建,但整体符合要求。
据网友刁先生反映,黑龙江新松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市长江路与禧龙大街交汇处附近开发了一座楼盘,该公司现正在对外销售楼盘一期的1至5号楼。2012年12月23日,他到该公司售楼处去看楼,看中了模型中5号楼里的一处房子,并按要求交了2万元定金。
“在看房过程中,我虽然多次要求,但售楼员却没有给我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刁先生说,事后他到相关部门去办理公积金贷款,却发现这个楼盘不能办理。“我是一个工薪族,没有那么多现金买房,商业贷款利率高,所以只能用公积金贷款。”刁先生称,在看不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不能用公积金贷款后,他决定退房,但遭到售楼处负责人的拒绝,并被告知2万元定金不能退。
5日,记者随刁先生一同来到黑龙江新松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处。在售楼处二楼,记者看到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项目名称一栏里,写着“会展城上城一期1#—5#”,最后一行写着“批准公开预售”。在日期处盖有“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哈尔滨分局房地产管理处”的印章。
据售楼处经理马超介绍,一期的1号至4号楼正在建设中,5号楼还未开始建设。开发商的相关手续是齐全的,然后外包给他们公司销售。至于为什么办不了公积金贷款,马超认为,可能会在楼盘建成后才能办理这项业务。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第三条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5号楼既然还未开始建设,为什么会预售?主管部门为什么会批准?
针对此事,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哈尔滨分局房地产管理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负责人称,开发商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提供的是1号至5号楼的整体报件,虽然5号楼还没开始建设,但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了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符合相关要求。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第三条规定的“正在建设中”的问题,他们并不清楚,他们只是按照农垦总局的相关规定办理的,符合要求。
该负责人称,至于定金是否退还的问题,并不在他们的管理范围内,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黑龙江省著名法律工作者王积英认为,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没有废止,就是合法有效的,主管部门需要对此进行解释。目前在商品房销售市场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订约前向其收取一定费用的情形较为普遍。这种费用常被冠以“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等名称,而且一般对返还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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