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应更柔和、更民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莫于川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应该彻底废除劳教制度,更有利于约束公权力,保护私权利。
废除劳教是社会管理新思路
莫于川教授说,废除劳教制度是社会管理的一种新思路。社会管理是一项政府职能,但现在应当创新社会管理,使用更柔和、更民主的管理和服务方式,不能再迷恋采用仰靠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传统高压方式,也就是传统维稳的方式。传统方式不利于妥善解决现实诸多的棘手问题。我们一直在谈司法改革,但究竟如何改革一直存在争议,但再不能用剥夺少数人的基本权利来换取社会的维稳。传统劳教制度的理念、做法及负面社会评价已根深蒂固,很难用修补、微调、转变看法的方式来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如同收容遣送制度的改革那样,果断采取停用、替代、新规的思路才是理性的政策选择。
由于劳教的法律依据原有很大的局限性,在数十年的运用中还广泛存在对劳教对象和劳教手段随意扩张、失控滥用的情况。一些地方在劳教制度实施的这些年,囿于传统的管制观念和制度规范,如果某人或某类人的想法和行为被某些管理部门、管理者认为不符合其正统要求,就要被通过剥夺人身自由加以强制改掉,不允许社会上有多样化的思想和行为存在,这是错误的。劳教制度很多时候还成为了个别人、个别机构用来达到不正当目的的整人、谋利的工具,造成了许多悲剧。
可以创建一种新的行为矫正制度
莫于川教授说,适用劳教的人群并不多,全国才5万多人,但为了劳教这几万人,却让如此庞大的制度体系存在。特别是劳教实务中很多做法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和新法治观念不相符合,势必损害党和政府以及政法部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形象。在“人权入宪”已近十年之际,再不能用如此巨大的社会成本来维持一种不合理的制度运行,劳教制度已到废除的时候了。
莫教授说,实践证明,在劳教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长期受到普遍怀疑的情况下,对一些“行为失范”人员实施劳教特别并未达到预期效果,有些人不但没有通过劳教将其“失范”行为矫正过来并为公众认可,相反,一些被长期劳教者、被反复劳教者甚至与社会更加对立,很难再社会化。
可以用其他的教育、帮助、惩罚制度将这部分人吸收掉,不一定靠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对于确实需要强迫性制裁、改造的少量人员,可通过修法将其归入专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刑法中的“轻罪”,对其作出行政、刑事制裁,同时仍然要以人为本地对其进行教育、提供帮助。
如果立法决策机关最终确定要创建新的违法行为矫正制度,一定要严格地依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制定专门法律来创建。通过法律经济学、法律政治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心理学的分析研究,人本、科学、审慎、妥善地进行制度建构,提升制度运行的正能量,减少固有缺陷和负面效应,制度运行效果能够得到社会上绝大部分人的认可。因其是一种新制度,扩张、滥用权力的可能性会比较小。
要研究后续措施
莫于川教授强调,如果一旦废除了劳教制度,后续会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对于已经在劳教期限的劳教人员如何安置?退出的劳教场所如何转型?劳教场所的工作人员如何安排?劳教人员遣送后,街道和社区如何接管,出现个别极端事例之后如何应对,跟进制度如何无隙衔接和有效运用等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观念更新、制度创新、痛下决心、措施到位,最好由人大常委会先通过单项立法或专项决定的方式作出制度安排。 采访整理/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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