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网讯 因在2012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报名中,学历未被审核通过,扬州技师学院毕业生小谈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告上法庭,后被一审法院驳回,小谈不服,提出上诉。本网曾对此案进行跟踪报道。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规范性文件缺解读,省人社厅并无不当。昨天,小谈就此向省政府致信,请求省政府就相关规定作出政策性解读。
【案件回放】
报考公务员被拒,状告人社厅
小谈是扬州技师学院2008届毕业生,毕业后取得了国家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江苏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期间,小谈报考了扬州市基层公安机关科办员职位。该职位的学历要求是“大专及以上”。省人社厅经资格审查,出具了“学历户籍不符”的审核意见。小谈随即将省人社厅告上法庭。
小谈认为,2004年,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04]28号)第15条规定:“高级技工学校在招生、升学、学历、收费等相关政策方面依法享受同类同等院校的同等待遇。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应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在使用上一视同仁。”不仅如此,2011年,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10号)第17条规定:“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等方面享有与高等院校毕业生相同的政策。”(以下并称为“两意见”)
【法院释疑】
原则上以学历定文化程度
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也对双方的争论焦点进行了详细解释。对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认定,省高院表示,目前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统一规定,故主管部门在公务员招录工作实践中,原则上采用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明确列入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作为认定文化程度的依据。在社会公众认知中,一般也是将学历作为认定文化程度的依据。因此,省人社厅在其发布的《江苏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将报考公务员文化程度的要求表述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和相关规定。
本案中,小谈所毕业的扬州技师学院并未列入我省具备颁发国民教育学历证书资质的学校范围。因此,小谈未取得相应的大专学历,也不具备所报考公务员职位要求的大专文化程度。
“两意见”缺乏政策性解读
关于小谈提出的公务员招录应当适用“两意见”的问题。法院认为,文件并未就如何落实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同等待遇的具体范围和措施,作出政策性的解读,也没有对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学历或文化程度的认定提出指导性意见,故小谈认为根据“两个意见”,可以视同其符合我省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主张没有依据。
【最后一搏】
致信省政府“求解读”
终审宣判后,小谈十分无奈。但在终审判决书中,他也看到了取得“名分”的另一条途径。
昨天,小谈向江苏省人民政府寄去《行政申请书》,请求省政府就(苏办发[2004]28号)文件中的“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应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作出政策性的解读。
小谈代理人之一、原扬州技师学院副院长曹南春(化名)表示,这封信让这场持续近1年的诉讼回到了原点,这也是他们为江苏省高级技工群体争取权益而作出的最后一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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